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明日正式执行

来源:晋城新闻网 太行日报
2013-03-20
提要:  我市制订的首个物业管理地方标准——《晋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4月28日向社会公布,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执行。  新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多种价格标准,与&ld...

  我市制订的首个物业管理地方标准——《晋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4月28日向社会公布,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执行。

  新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多种价格标准,与“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多层住宅收费等级分五级,高层住宅收费等级分四级。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从低到高分别为0.40、0.60、0.80、0.90、1.00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从低到高分别为1.20、1.30、1.50和1.70元/月·平方米,绿化面积超25%的住宅小区,可另加收0.05—0.10元/月·平方米,25层以上高层住宅可 另加0.10元/月·平方米,达到浮动条件的多层住宅可上、下浮动20%,高层住宅可上、下浮动10%。同时首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后,除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车辆停放服务费以及受业主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标准》对物业代收水电暖等费用也有严格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不得加价、加量收费。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政策规定也有明显变化,一是收费项目减少,二是收费行为更加规范,三是收费标准更加切合实际。根据我市多数物业服务企业按半年或一年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实际,物价部门已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已交至2013年底的业主不得再进行补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暂时达不成一致意见,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可执行至2014年底(期间收费标准包括水、电公摊费用不得提高,收费项目不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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