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排放标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1年第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2年第46号)...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保部《关 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排放标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1年第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 标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2年第46号)、《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2年 第68 号)、《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宜宾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13〕286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我市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汽车(压燃式发动机,总 质量大于3500Kg,下同)、汽油车(点燃式发动机,下同)执行国Ⅳ排放标准,燃气汽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汽车、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Ⅴ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不得转入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不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机动车销售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购车者本《通告》有关事项。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汽车的销售企业,工商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宜宾市环境保护局
宜宾市公安局
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