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青岛的风貌,每一位市民和游客都能说出一二:“红瓦绿树”、“碧海蓝天”、“德式建筑”……对于这些具有青岛特色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该如何保护?对711公里的海岸线如何管理?这些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将有一个较明确的规定。昨天,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市规划局局长王亚军对《条例(草案)》作出说明,同时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了加强岸线管理等建议。据悉,我市以城市风貌作为保护内容进行立法在全国是首创。
城市风貌亟待保护
市规划局局长王亚军说,随着我市城区的快速发展,城市风貌保护受到一定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建设改造,没有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部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建筑被拆除,已无法恢复弥补;现代的居住、交通、商业等活动,开始侵占更多滨海空间,破坏了滨海岸线资源。
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工作,我市先后公布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专设“特色风貌保护”一章等规定,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相关规定已经不再适应需求,制定新的关于城市风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王亚军介绍说,目前,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全国各地立法基本都是侧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风貌、历史建筑保护等方面,我市以城市风貌作为保护内容进行立法在全国是首创。
《条例(草案)》共有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城市风貌的适用范围、规划编制、保护名录、保护内容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其中,考虑到城市风貌保护要素较多,不仅有自然的,也有人文;不仅存在于老城区,也分散在其他区(市);不仅有历史的,也有现代的;不仅要保护,更要延续传承。因此,根据全域统筹的发展战略,《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
王亚军说,城市风貌虽然是个综合、整体、多维的概念,但是在具体保护过程中还是要根据不同的要素区别对待,并分别确定了自然环境风貌、历史文化风貌以及具有时代特征或者标志性的特色区域风貌保护要求。其中,自然环境风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不得破坏原有风貌特色,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分区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条例(草案)》提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加强全市海岸线资源保护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对《条例 (草案)》也提出审议建议。委员会认为,全市拥有约711公里的海岸线,海岸线资源丰富,但随着城市发展,沿岸不合理的开发、侵占岸线现象时有发生,割裂了人与自然的联系,造成了对自然及公共资源的破坏。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缺少对海岸线管控范围的规定,建议增加滨海空间建设距离、建筑高度控制的内容,同时规定除规划为港口岸线的海岸带一律不得封闭,以保证岸线的公共性、开放性、可达性。
对山体和绿地管理的建议,委员会提出,山体绿地是宝贵的自然和生态资源,在净化环境、丰富景观、美化生活、突出城市形态特色等方面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因此应对城市范围内山体周边的建筑高度提出控制要求。对风貌特色建筑的保护,委员会要求,除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细化不同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外,还要加强名镇和工业遗产的保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指保护中心城区范围内的375处文物保护单位和1799处历史建筑,同时还要注重对四市范围内9个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和利用。”委员会提出,129条风貌保护道路、4处风景名胜区、33处工业遗产、3处军事建(构)筑物业要纳入保护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