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9万10年不还 老赖有车有房法院也没辙?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邵铭 黄志庆
2013-10-30
提要:南都漫画:张建辉  区法院说应当执行,市中院称应中止执行。拍着眼前这两份执行裁定书,老吴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他有房住有车开,却不用还钱,这要怎么体现公平、正义?”  多位律师表示,这在现实中并非孤例。依据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都漫画:张建辉

  区法院说应当执行,市中院称应中止执行。拍着眼前这两份执行裁定书,老吴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他有房住有车开,却不用还钱,这要怎么体现公平、正义?”

  多位律师表示,这在现实中并非孤例。依据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此,佛山中院执行局局长彭杰荣也透露,这在执行过程中,确经常遇到这类问题。“唯一房产能不能拍卖”在操作层面已成了当前困扰执行过程中涉及房屋处置的一大难题。

  区法院:被执行人有能力解决住房问题

  法院查明,温某生于1971年,有两次婚姻。1995年12月,其与前妻生育一女儿,与其现妻于2006年5月生育另一女儿,而涉案房产建于2001年,面积为75.44平方米。该房产自2001年6月15日起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而且,温某所开的车,属其受聘公司配车,用于跑业务,并非其所有。

  南海法院认为,温某的现妻生于1978年,没有证据证明二人有任何影响其劳动能力的缺陷和疾病,其完全可以通过合法劳动解决自身生活以及抚养儿女、赡养父母的问题。

  此外,根据被执行人自己反映的每月如期缴付按揭款的情况可知,即使房产被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亦完全有可能通过租赁等其他方式解决居住的问题。因此,在依法审查被执行人一家的实际情况,留给其必需的生活用品及酌情决定是否为其保留一定时间内租赁房屋的款项下,裁定驳回温某请求停止拍卖执行房产的申请。

  市中院:中止执行,但可继续查封

  温某随后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申请。温某再次表示,案涉房产是2001年通过按揭抵押方式购买,建筑面积75.44平方米,但实际居住面积为61.95平方米,依照佛山市人均最低住房面积16平方米每人的标准,其一家四人的人均住房面积还未达到该最低住房标准,而且该房产是其唯一居住房屋,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查封该住房,但不得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性措施。

  “我的两个女儿还在上学期间,妻子又没有工作,而且自己患有严重疾病。”温某再次哭诉。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温某及其妻子均有劳动能力和被执行人温某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其前妻承担相应抚养责任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温某及其家属共四人居住的房产采取拍卖等处置性措施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最终裁定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但可继续查封。

  教授说法

  应多角度实现债权

  “拍卖房产不是目的,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才是最终目的。”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高峰说,执行法院应从其他的角度入手,例如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相关账户或要求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划扣工资等方式实现本案的债权。“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之后,才考虑要不要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只能查封不能拍卖立法时主要是基于人权高于债权的角度考虑。”中山大学副教授代中现认为:“如果允许这种人为所欲为,不但有损法制诚信,社会诚信体系也将缺乏建立的基础。”代中现同样倾向于强制拍卖涉案房产。

  案情回顾

  好友因债反目

  案情并不复杂。老吴与温某本是一起做生意的好友。因两笔共9万多元的借款,二人如今针尖对麦芒。

  2003年,老吴将温某诉诸法院,要其还钱,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求。不过,温某却一直称没钱。老吴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得在罗村某小区,温某有一套房产及单车房,遂予以查封。除此之外,包括温某家属在内,无论是银行账户,还是老家住宅,竟也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不料,就在这时,温某也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该房是其唯一居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拍卖。“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我和我的家人将会无家可归,另外,我还要承担养育女儿、赡养老父亲的义务,家庭开支较大。”温某表示,自己到医院检查时还发现患有前期的冠心病、高血压等,别说履行还款义务,连看病的钱都没有。

  对于这个理由,老吴自然不认同。“他只是一面之词,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的确如此,我方愿意提供六个月的租金给被执行人解决居住问题。”他还发现,对方平时竟还驾驶小汽车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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