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购买东部大城小院商品住宅楼的部分业主反映,他们购买的房子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于2013年6月15日拍卖。事情的起因是开发商向银行的借款到期未还涉及诉讼。业主王先生告诉记者,七八十户业主已经缴清全款,剩余的部分业主也在准备办贷款。他们是从报纸上看到的拍卖通知,“房子一拍卖,我们交的钱怎么办?等了这么多年的房子没了,付的房款也不知道找谁要,这些损失谁来赔偿?”
律师分析
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白金印律师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法院能否对预售登记后的房屋进行查封、冻结、拍卖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济南市房管局规定,对办理了预售登记的房屋接受法院查封,即本案中涉及的房产,法院是有权办理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记者提醒
购房者想要规避这种情况,首先在选择楼盘时,选择比较大或者信誉比较好的开发商。如若出现问题,购房者应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以大城小院事件为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于已经支付购房款30%以上并经查实的,消费者可以将剩余购房款向法院支付,法院向其出具收款凭证,当购房人支付完购房款后,有法院协助办理产权证。对于支付购房款在30%以下的,法院可按照法律对房屋进行处置后,向其退还预付购房款,购房人的其他损失由其另行向开发商提起违约之诉。
(帮办记者 杜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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