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新浪乐居讯(编辑:王娟) 近日,有消息称北京一处80平方米出租房,竟住了25人,引发广泛关注。7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对群租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群租相关各方责任,并强调建立群租综合治理机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通知》明确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 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将一间房间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让租房者居住。
群租现象在许多大城市都存在。针对近年群租乱象,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纷纷出台规定,禁止群租。早在2006年,上海市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将“居住房屋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小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的行为定性为违规经营社会旅馆。一些地方甚至掀起声势浩大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等,但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但没有杜绝群租现象的发生,反而受到公共舆论的批评。
不可否认,群租现象存在很多隐患:首先,对房屋结构的改造、破坏会使居住环境出现安全隐患。其次是人员混杂,人身财产安全难以保证,同时也不利于小区治安管理。再次是相关监管手段乏力,出现纠纷难以解决。此外,居住人员鱼龙混杂,对环境的破坏也相当大,卫生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因此对“群租”现象进行整治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群租,对租房者来说首先是一种无奈:房价太高,租金太贵,要在大城市生存下去,只有不断地降低生存质量——让更多的人来分担房租。
群租产生的原因无疑就是房源有限不好租房,还有就是租金高。有数据显示2007年7月北京普通住宅租赁价格指数为1279点,而2010年4月北京普通住宅租赁价格指数为1582 点。不到三年的时间房屋租赁的价格就上升了300多元,也就是说平均每年要涨100多。2007年1月上海普通住宅租赁价格指数为1338点,到3月上海普通住宅租赁价格指数就为1371点。普通住宅的租赁费用如此之高,这让那些收入低的打工者如何能够支付得起呢?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的顾骏教授认为,群租问题根本上是廉租房的问题,群租只有在廉租房的基础上才能解决。他表示,不要去管群租本身,而要去管群租带来的消极后果和它的派生效应,“不要说群租是不允许的,而要说群租里的不安全是不允许的,打扰别人是不允许的,但群租本身和他人没有任何关系。”
其实,1998年政府启动住房改革之时,就有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即“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现实是,廉租房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房屋建成后交给地方的廉租房管理部门管理。政府想提供尽可能多的廉租房,但这又需要有大量的投资,由此便也自然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此外,廉租房现行的保障对象的确定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该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应具备一系列条件,根据这些标准,我们国家现在的廉租房保障对象,约占整个城市家庭的十分之一左右。但是,其中还有一条便是: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我们都知道早年间北京便出现了一群为自己的人生做最大奋斗的一个群体,即我们口中的“北漂”一族。此次北京出台的新规又将这个群体置于何地呢?此次行动对他们造成的利益伤害无疑是最大的,几乎可以说是不可逆转的。
显然,对于“取缔隔断间、群租房”,其补偿路径大致有三,即调控商品房租金、供应充足公租房,以及提高劳动力收入。只是遗憾,知易行难,这些举措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
那么,强制性的政策规定真的能整治好群租现象吗?如果廉租房、公租房能惠及到更多的群租者,让他们能以相对合理的价格租到交通方便、安全卫生的房子,或许,群租现象可以减少吧。北京此次行动能否取得好的效果,群租者能否在城市中找到舒适的安心居所?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群租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群租会向家庭旅馆方向发展,容易发生变相逃税、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区内群租现象难以管理,易带来社区安全隐患。因此,对群租进行适当的行政和立法干预是应该的。但是同时不能忽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问题,生存权和居住权是每一个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人权。尤其对于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对那些进城务工的人员来说,租金支付能力更低。如果盲目取缔群租,低收入群体的人权会受到侵害,违反宪法。说到底,群租需要综合治理,在加强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同时,也需要一些人文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