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以房养老”案件当事人险失住处

来源:新民网
2013-10-22
提要:  上海八旬老翁“以房养老”险失住处  国内首例“以房养老”案落槌老人权益获保障  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在3年前为了改善自己的晚年生活,作出一个慎重决定:将栖身的房屋卖出去,用所得的房款作为租金...

  上海八旬老翁“以房养老”险失住处

  国内首例“以房养老”案落槌 老人权益获保障

  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在3年前为了改善自己的晚年生活,作出一个慎重决定:将栖身的房屋卖出去,用所得的房款作为租金,仍然租住该套已生活了多年的房屋。但老人做梦也没想到,原本跟购房者说得好好的,不料购房者在拿到产权证后,将老人一纸诉状告进法院,要求老人交付并搬出该房屋。老人当然不肯,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这起上海首例以房养老案件在重阳节即将来临之际落槌。老人最终的命运将会如何?

  八旬老人“以房养老”

  訾老先生今年83岁,居住在上海市田林新村。由于年事已高,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訾老先生请了一个钟点工照顾他的生活。 3年前,老人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出售再租赁,用所得的房款支付房租,以此改善生活,颐养天年。经过协商,老人最终决定将房子卖给钟点工的丈夫杭先生。

  2005年5月16日,訾老先生和杭先生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款为23万元。事实上,这个房价在当时低于市场价格。双方还约定,訾老先生于2007年4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杭先生进行验收交接;杭先生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杭先生应于2005年5月16日支付房价款2万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杭先生还应于2005年11月20日前支付5万元;杭在訾老先生搬出之后3日内付4.5万元,即达房款总额的50%;后50%分4次付,每半年一次,即2.8万余元。

  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权利人变更为杭先生。之后,訾老先生收到杭先生支付的首期房款2万元。从2005年9月25日至2006年3月4日,訾老先生先后3次收到杭先生购房款共计5万元。

  訾老先生做梦也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28日,他收到徐汇区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杭先生将他告至法院,要求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杭先生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现在杭先生出尔反尔,訾老先生坚决不肯搬离该房屋。

  买房人要老人马上搬家

  訾老先生做梦也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28日,他收到徐汇区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杭先生将他告至法院,要求按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杭先生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不搬!”老人收到诉状很气愤。既然合同有约定,为什么訾老先生不肯搬走呢?原来这里还有一个 “故事”。

  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曾达成口头协议,即老人在房屋出售之后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只不过每月支付租金给杭先生,允许 “出售方卖房而不迁出、购买方买房而不入住”。双方还就此在违约条款中作了约定——“按每月1500元 (房租),从房款中扣”。在合同中,双方在附随条件中加以说明。

  现在杭先生出尔反尔,訾老先生坚决不肯搬离该房屋。

  “我是一名孤老,目前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经济也很困难,这些年一直靠政府和街道的帮助生存。客观上讲,这套房屋是我唯一的住房,不可能出售。当时我签合同,目的就是想手头有些钱,改善一下生活。”訾老先生说:“杭先生只支付7万元就可以占用房屋,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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