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取定金后将房卖给他人 买家索赔双倍定金

来源:新浪地产
2015-05-21
提要:??威海网讯(记者时新元)男子肖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卖给张某,然而在张某交了定金后,肖某却将房子转卖给了他人。日前,文登法院判决肖某违约,须按相关法律规定返还张某双倍定金。??张某到法院诉称,他与肖某于2014年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肖某将位于文登区某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共计40...

??威海网讯(记者 时新元)男子肖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卖给张某,然而在张某交了定金后,肖某却将房子转卖给了他人。日前,文登法院判决肖某违约,须按相关法律规定返还张某双倍定金。

??张某到法院诉称,他与肖某于2014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肖某将位于文登区某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共计40万元,由张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办好房产证时付清。同时还约定,肖某在收取原告定金后,不得将此房转卖或不卖给原告,如有违约还须以双倍定金赔偿原告。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定金10万元。此后,张某了解得知该套商品房已转卖给他人。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肖某双倍返还他的购房定金20万元,而肖某对此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张某和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然而肖某将合同所涉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肖某应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约定交付定金10万元,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所以肖某应双倍返还的定金数额应以8万元计算,而张某已支付的10万元,超过的数额2万元按购房款认定,即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所以判决,肖某应当返还张某双倍定金及购房款共计18万元。

??法官说法:

??申请预告登记可避免“一房多卖”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有些卖方为了将房源迅速脱手,与多个购房者签订定金合同,而又因为从签订合同到正式交易,还有一段时日,而卖方往往会在这段时间另外物色买主,然后撕毁合同,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这就导致了“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况发生。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买方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约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也就是说该房只能卖给预告登记的购房人,预告登记后面的其他任何买卖人都不能再取得此房产权。同时,《物权法》还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如果出现“一房多卖”此类纠纷,买方应审核合同是否有效,卖方与另一买方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已经过完户。如果对方尚未过户,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当然也可以直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已经过户,可以直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 时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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