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房管局: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指南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2013-07-05
提要:  按照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对灭失已购公房维修基金返还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2﹞455号)的相关规定,灭失房屋的维修基金返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灭失的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返还办理程序  (一)房屋灭失前未发生所有权...

  按照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关于对灭失已购公房维修基金返还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2﹞455号)的相关规定,灭失房屋的维修基金返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灭失的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返还办理程序

  (一)房屋灭失前未发生所有权转让的,由其业主持身份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注销证明”到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房屋灭失前发生所有权转让的,房屋受让人应当持该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身份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 “注销证明”到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与交存银行对按缴交比例分列的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核对无误后,由维修基金存款银行提供按缴交比例分列的维修基金账面余额对账单。

  (三)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持业主的上述资料、对账单及 “售房款使用审批表”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持上述全部资料到维修基金存款银行办理提取和转存手续(属“两证不全”的已购公房,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需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票据更换后,再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和转存手续),其中个人交存部分退给个人,单位交存部分转交至单位住房基金账户。

  二、已购单位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按照市住房保障中心 《关于进一步完善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程序的通知》(青住房政发﹝2007﹞49号)的相关规定,已购单位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以下统称居委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

  (二)经居委会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提出房屋维修预算明细、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征询业主意见并据此填写 《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表格网上下载及复制件均可使用,下同)送交原售房单位。

  (三)原售房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到维修基金交存银行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并填写 《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支取明细表》后,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提取维修基金的审核手续。

  (四)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持批件及相关资料到交存银行按照居委会意见办理转账,直接转入居委会指定账户,由居委会将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实际维修。咨询电话:8266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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