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两院的大设计检察院透视之综述
珠海市横琴新区的“两院”甫成立就吸引了全国媒体的关注。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26日正式揭牌。通常,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十至二十几个,此次横琴“两院”综合改革倡导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其中横琴法院内设机构从传统的十余个减至“三办一局一队”,横琴检察院仅设“一局三办”。更引人注目的是这次新体制的“去行政化”特点,横琴法院不设审判庭,取消案件审批制,而检察院则改变“三级审批制”的传统办案模式,全面实行主任检察官制。
这些名词后面,体现的是什么样的改革思路?在广东省的司法体制改革探索道路上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南都记者采访珠海市中级法院和检察院人士,就此进行解读,并在今明两天的珠海读本中详细呈现。在今天的封面至内版,先了解横琴新区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制”。
在回应南都记者就横琴新区检察院机构设置思路的问题时,珠海市检察院相关部门答复:作为国家级新区,横琴新区具有开放程度最高、体制活力最强、创新空间最广的政策环境,因此,在横琴新区检察院探索实施检察改革具备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一名高级检察官告诉记者,主任检察官制度是从此前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发展而来,从横琴检察院的设置上看还配套了相应的人事制度改革,如人员分类管理、待遇保障、对案件终身负责制,乃至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早就应该这样做了。”
改革目标 主任检察官责任制
改革借鉴 佛莞中实践数据
珠海市检察院相关部门向记者表示,新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主任检察官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处理决定权,同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也就是说在办案流程上,现行制度下一般要经过承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三个流程环节。新制度下,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法定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外,其他案件可以由主任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
这种去行政化的操作减少了请示、汇报等审批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被认为能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以省检调查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例,中山二院、佛山南海区院、东莞三院坚持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公诉部门案均耗时分别为15 .43小时,16 .1小时和16 .59小时,低于全省基层院平均值24 .87小时。
改革目标 权责大待遇高
改革借鉴 级别相对高配
不过,主诉检察官责、权、利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全面深入推进。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调研报告显示,1999年初广州、深圳即被列入全国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城市。从最初的轰轰烈烈推进到目前相对平静,有的地方在开展过程中因遇到重重阻力而搁浅停止,有的地方仍在坚持不断发展和完善该项制度。
全省157个市级及基层检察院中,除了16个基层院从未推行过外,中止推行的有75个,占总数将近一半。而在实行该制度的检察院内,推行的部门主要局限在公诉部门。
在记者的接触了解中,珠海检察系统一名正科级干部的检察官级别是四级高级检察官,一名处级干部的级别则是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官级别与工作资历直接挂钩,受法律职级所限。从事检察工作越久,资历越丰富,级别则越高。然而,级别高低与所能获得的待遇激励毫无关联,直接决定待遇的仍然是行政职务级别。
一名检察系统人士这样形容,在一线岗位上干得再久,如果只是一个小科员,待遇就不可能得到提升,所以大家铆足了劲还是要当官,从科员到副科再到正科,一层层往上走。对于检察官级别,评了级虽然用处不大,“但好歹级别摆在那,有备无患。”
省检调研报告也提到,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推行之初,曾短暂发放过些许职位补贴,但因为缺乏明确的财政支付依据以及牵涉到单位内部的平衡问题,2003年财政统发工资后该岗位津贴纷纷被取消,即使个别地区有所保留,但津贴数额太少,杯水车薪。
权力大责任大但待遇跟不上,这导致有的主诉检察官反而主动寻求减轻自己的责任,对于风险大的案件,不愿自己主动处理,而是退而求稳,寻求本院处(科)务会或检委会这种集体决定的方式去处理。
对此,珠海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表示,与以往单纯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不同的是,除精简内设机构外,横琴检察院还多了一层人事制度相配套的保障,即人员分类管理以及待遇级别相对高配。横琴新区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是从全市检察系统内挑选资深优秀检察官担任,将享受部门正职同等待遇,级别相对高配,同时,如有需要,日后还将在更大范围内挑选人选。
改革目标 检察官专业化
改革手段 取消行政职能
与此同时,横琴检察院内实行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把检察官和辅助人员、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员额制。这意味着检察官不再需要同时承担行政职能,从而趋向职业化和专业化。
有检察系统内部人士评价,主任检察官具有专业化与业务化的定位,意味着主任检察官必将成为一种业务专家序列的职位,这为检察官中的业务人才开辟了一条职级上升的通道,让业务人才专心于业务攻坚,与检察人员中的行政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分开,顺应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实施意见和《检察官法》制定员额比例、规范检察官分类管理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