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主干道两侧大型公共建筑应配公厕

来源:新浪乐居
2013-05-28
提要: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今后,我市新建及改扩建公共建筑将按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对垃圾桶内焚烧、厕所涂鸦等破坏环卫设施的行为,一旦发现除赔偿损失外,可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单位并处1000元罚款。  主...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今后,我市新建及改扩建公共建筑将按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对垃圾桶内焚烧、厕所涂鸦等破坏环卫设施的行为,一旦发现除赔偿损失外,可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单位并处1000元罚款。

  主干道两侧大型公共建筑应配建公厕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垃圾转运站(房)、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厂)、储粪池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以及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息用房、专用车辆停放场、车辆清洗站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记者获悉,到2015年,我市建成区公厕数量应达到2210座以上,目前全市实有公厕1677座,尚有533座需在三年内规划建设。同时,“邻避效应”导致一些需在居民区补建的公厕、垃圾压缩站等环卫设施选址难。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广场、公园、大型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和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

  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已投入使用而未按照规定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补设。

  旧城区可临时设移动环卫设施

  旧城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不足,加之建筑较为密集,难以增建环卫设施。

  为 解决这一矛盾,可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临时设置移动式环卫设施。根据《办法》,因建设条件限制,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 卫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需要撤除移动式环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撤除。

  破坏环卫设施将处200元罚款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因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移动、封闭或者改变的,应当提出修复或还建 方案,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规定的,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今后,在厕所涂鸦、垃圾桶内焚烧等行为,可并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破坏外 观容貌;依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构建物;向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强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在城市环境卫 生设施内焚烧物品;以及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及影响其使用、维护、管理的行为。否则,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给予警 告,可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罚款。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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