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房屋交易登记中继续严格执行限购的补充通知

来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2013-11-29
提要:  海珠、南沙、白云、番禺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中心),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中心),花都区房地产交易所、萝岗区房地产管理所,中心各部门: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的规定,现就...

  海珠、南沙、白云、番禺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中心),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中心),花都区房地产交易所、萝岗区房地产管理所,中心各部门: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必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证明,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一律不予受理。上述证明文件,各交易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书面方式进行查验。

  二、其他事项仍按穗房交登〔2013〕91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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