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半岛都市报8月9日讯(记者周晓荷)8月9日,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孙茂军做客网络问政,就“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解答”与网友进行交流。  记者获悉,按照相关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已备案的商品房经营者,应按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公...
半岛都市报 8月9日讯(记者 周晓荷 )8月9日,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孙茂军做客网络问政,就“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解答”与网友进行交流。
记者获悉,按照相关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已备案的商品房经营者,应按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公开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将取得预售许可和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构成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民发现问题,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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