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小王于1999年8月在广州市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房改房,并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并支付房价款50万元,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为10万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10万元,总共70万元,购买这套房子还缴纳契税1.05万元,支付装修费12万元...
小王于1999年8月在广州市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房改房,并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并支付房价款50万元,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为10万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10万元,总共70万元,购买这套房子还缴纳契税1.05万元,支付装修费12万元,实际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利息1万元。后来,小王又自购一套商品房。2012年4月,小王将此房以110万元卖给小李。
由于该房产不是小王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小王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可按照据实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小王应纳税额=(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税费)×20%,其中:
房产原值为=50万 10万 10万 1.05万元=71.05万元。
合理税费:由于小王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的是小王的姓名,经税务机关审核,装修费用可以扣除,按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因此,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71.05万元×15%=10.6575万元。
另外,小王实际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利息1万元,可以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这样,该套房合理税费=营业税及附加 住房装修费用 住房贷款利息=0 10.6575万元 1万元=11.6575万元。
这样,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110万元-71.05万元-11.6575万元)×20%=5.458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