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拓宽前海土地收益返还给前海管理局资金的使用渠道?前海快速发展遭遇新问题,如土地管理改革等创新措施的法定化,廉政监督机构的职责设定双重要求等。近日,前海管理局向人大建议,对前海改革创新之举通过立法进行固定。
前海管理局汇报《条例》实施情况
作为前海合作区的纲领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下称《条例》)于2011年起施行,这也是前海开发建设的基本法。《条例》从深港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法人治理、法治环境等六大方面入手,为推动前海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前海管理局近日向市人大汇报了《条例》2014年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产业发展是前海之重,在国家战略统筹下,前海现代服务业已形成集聚发展态势。“目前,前海已注册金融业企业中超过八成由民资控股,基本形成创新支撑、良性循环、自我生长的金融生态圈。”前海管理局介绍,四成多的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及其他专业服务企业还在不断增长,而且增速明显快于金融企业,“产业结构呈现多元化,金融产业有实体企业的依托更能发展壮大”。
现代服务业对法治非常敏感,也是金融产业发展最核心的制度保障,前海管理局充分借鉴香港经验,在前海探索法治建设。以仲裁平台建设为例,深圳国际仲裁院拥有内地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仲裁员,覆盖4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外仲裁员232名,占总人数的37 .7%,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选用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仲裁。
前海发展遇到一些新问题
随着前海的发展,也遇到一些新问题,主要包括创新措施法定化、廉政监督机构的职责设定等,前海管理局对此呼吁立法固定。比如,前海已经推动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实行面向产业项目的公告出让以及土地差别化管理等创新措施。前海管理局解释,这向外界传递了前海不搞房地产、扶持实业的信号。前海管理局建议,《条例》可以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供地年限和地价实行差别化管理,开展土地金融政策创新试点等进行规定。
此外,前海已开始探索前海合作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试行准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前海管理局建议《条例》中能够予以明确。值得一提的是,前海要高标准高要求开展规划建设,需要学习香港在工程建设方面的经验,也正考虑直接引入香港建设模式开展项目试点,该试点涉及对上位法的突破和创新,需要特区立法予以授权。
作为国内唯一的区域治理型的法定机构,运作4年来,前海管理局在法定机构运作上已总结出一定经验和形成一些成熟的作法,建议在《条例》中通过具体的规定进行细化,通过法治完善前海管理局的运作。对于前海廉政监督局职责和设定,《条例》和市编委下达的规范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条例》需调整廉政监督局的职责内容。
[建议]
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收益全额留存
前海目前仍是沿用过去的执法体制,多头执法,执法效率不高。前海管理局建议,将市和辖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整合转移到一个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在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提高执法效率。这些改革措施希望通过特区立法给予支持。
土地收益是前海管理局的主要财政资金来源。根据《条例》规定,其用途仅限于土地开发建设。而前海管理局承担着整个前海合作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同时需要运用市场化手段扶持现代服务业产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拓宽返还该局资金的使用渠道。前海管理局考虑未来返还的财政资金可以主要用于前海合作区内的“硬件”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支出及产业发展,并可承担企业服务和区域管理的行政、公共支出。
另外,前海管理局可借鉴南沙新区的做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全额留存前海深港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费用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产业发展基金,可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代建费用。因此,前海土地出让收益的改革也需要特区立法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