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江门日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黎彩贤律师接听并解答读者的问题。
员工受A公司指派为B公司开车,A公司需支付加班费吗?
何先生: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我受A公司指派,为B公司开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从没有休息和公休,公司未支付过加班费,我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费吗?B公司须对我的加班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黎彩贤律师:何先生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费,但是何先生须对其加班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知,何先生就其加班事实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何先生的加班费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B公司无须赔偿何先生的加班费。虽然何先生为B公司开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但何先生的行为是受A公司指派为B公司开车,与何先生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是A公司,不是B公司,因此何先生要求B公司与A公司连带赔偿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父亲在农村的宅基房可过户给城镇户口的儿子吗?
李先生:我在城镇落户几十年了,父亲在农村有一套住房,父亲去世后,我想将宅基房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但当地政府不给办理,想知道为什么?
黎彩贤律师:宅基房不能过户到李先生的名下。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李先生的父亲在世时,只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李先生的父亲没有所有权,根据《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宅基地是国家对村集体成员的一种福利,是无偿给村民使用的。李先生的户口已在城镇落户,不是村集体成员,所以李先生没有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因是李先生的父亲所建,李先生的父亲有所有权,李先生能继承房屋,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地的登记须一致。因此,即使李先生能继承房屋,但房地登记不能变更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