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9层以下新建民宅配套人防工程面积缩小

来源:太原新闻网-太原日报
2013-04-03
提要: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作出两项内容修改。修改后的省人防工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作出两项内容修改。修改后的省人防工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此外,条例删除了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二项至第五项内容和第二款内容。同时,条例新增一项内容:新建9层以下、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幅度具体划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修改后的条例更加符合全省发展实际。例如在我省某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新建一栋9层居民住宅,首层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按原条例规定标准计算,应修建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而按修改后规定标准计算,仅需修建360平方米。修改后的规定在减少建设单位建设成本同时,还强化了建设单位自觉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责任,从制度上保障和推动了全省县级城镇化的建设和人防事业发展。

新浪地产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