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
未成立公司开展业务惹纠纷
判决书显示,巫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营着一间木材店。后来,巫某打算升格自己的木材店为有限公司,成立一家名为某木业公司的企业,经营范围与之前一致。但是,一直未对该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是,巫某却私刻“某木业公司”的公章,并对外开展业务。这为接下来的买卖合同纠纷埋下祸根。
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惠州一家具公司向巫某一批购买橡胶木等木材,巫某均以其未正式成立的某木业公司名义,多次为某家具公司送货,单据上均盖有该公司的公章。此前,巫某与家具公司的生意来往,是以木材店的名义开展的。
原本说好,货到付款,但家具公司迟迟未还款,巫某送货款项累计49.99万元。无奈之下,2014年9月11日,巫某才以经营者的名义,起诉家具公司讨要货款。
原告
多次给对方送货
巫某说,家具公司向其采购木材期间,其是以“某木业公司”的名义向家具公司送货,送货单上记载的地址与其之前已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一致。而且,家具公司收取货物后,均出具了相应的收料单予以确认。
巫某说,他并未委托任何人代收款项,家具公司应支付所欠49.99万元货款。
被告
原告托他人代收货款
二审期间,家具公司向法院提交9张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和《委托书》的复印件,交付金额为44.9万元。家具公司称,这是巫某委托河南一家木业公司代交的货款,其只欠巫某4.8万余万元。
判决
委托付款证据不充分
双方对买卖合同涉及货款总额49.99万元均无异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家具公司提交的9张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确与河南某木业公司开票资料内容相符,但是,这与巫某的送货单和家具公司的收料单上的日期及金额均对不上,无法证实上述金额就是用于支付巫某的货款。家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款存在委托付款的事实,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家具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二审判决家具公司向巫某支付49.99万元及利息。
提醒
筹备预登记期间慎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愉提醒,公司未注册登记,贸然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一旦对方不承认你这个“不存在”的公司,容易产生纠纷,维权成本又高,在本案中原告就险些掉入这个陷阱。在公司筹备或工商预登记期间,如果确要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让股东个人名义对外进行生意来往。待公司正式成立后,一定要将前期股东对外的债权、债务,通过会计等合法方式转到公司名下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