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房公发[2005]1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即为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的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缴存单位应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用来登记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收入、支取和余额。
二、各缴存单位要切实做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期对帐工作。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与各缴存单位对帐两次。第一次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第二次为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
2.各缴存单位应按时领取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和《职工公积金对帐明细表》。每次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清楚后要将结果用书面形式于5日内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柜。如仍有差异应立即核对、查实。
3.核对内容包括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收支发生的笔数、金额及总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支取额、余额、月缴额、年度利息、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三、各缴存单位必须每月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余额增加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监督。
四、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接待职工的查询,,有异议的应立即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核实,防止个人住房公积金被冒领。
五、各缴存单位应做好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清理工作。在核对公积金明细帐时,应注意甄别和清理已封存职工个人账户。
1.职工已调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调出单位应在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
2.每名职工只能有一个职工公积金账户。由于工作调转等原因,造成在同一单位一人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及时办理账户合并。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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