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关注民无地耕 村官贪横的东王屯村

来源:华夏经纬网
作者:房熙凯 洪国林
2013-06-15
提要:而事实上是由于东王屯村委会承诺第二次土地承包并未兑现而未分给后迁入户土地,况且东王屯村所有的村民均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近年来,东王屯村有近300亩土地已被征用,补偿金额过亿,但就是村民得到的少,村官得到的多,外迁户分文未得。

  来源:华夏法治观察网

  【华夏法治观察网报道】据本网读者来信反映,在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的东王屯村,居然还有部分村民生活在无地可耕的水深火热之中,村民民不聊生,村官却涉嫌洗钱,且有冤无处诉,有苦肚里咽。接到举报信后,本网工作人员极为重视,连夜召开案情专家分析会议,并确定予以受理和关注。

  近日,本网执行总编房熙凯会同中央电视台记者李路、辽宁职工报北方周末记者肖凤弟、辽宁法制报记者兰海及北京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昱丰等人一行,专程前往辽宁锦州东王屯村,对该村的部分村民及当地政府进行了深入采访和认真了解,并给予公开曝光,以求引起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尽快还东王屯村受害村民的一个公道。

  有近20户外迁农户,20余年无地耕种

  民以食为天,民者耕其田,农民不可以没有耕田。然而在锦州市东王屯村居然还有19户村民100多口人,20余年没有一分耕田和无分地可耕,常年累月以打零工来维持生计,而且从来没有享受到本村、本乡里的任何一项优惠政策和待遇(如卖地安置补偿款等)。但是,这些年来,他们对村里的义务工该干的都得干,对乡统筹等该交的也都得交。究其原因,说是村委会领导认为他们是后来的外迁户,待遇就该是有所不同。

  记者从东王屯村村民中了解到,这19户外迁户是自1983年以来陆续迁入锦州市太和区(现行政区划为古塔区)钟屯乡东王屯村的(并将原籍所承包的土地交回原籍所在村),且经公安机关批准,东王屯村村民大会同意,后迁入户依法取得了东王屯村的户籍,由村委会分别将后迁入户分配到该村的1、2、3、4、5五个村民小组,同时经东王屯村村委会和全体村民同意,陆续为后迁入户批准了宅基地。当时,时任东王屯村村主任张文生还承诺在下一轮土地调整承包时对后迁入户的土地问题给予解决。谁知,后来一直都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调整和承包,也就一直没有兑现解决外迁户土地问题的诺言。

  又悉,后迁入户在东王屯村长期居住,经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合格,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锦州市公安局向后迁入户颁发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住期间,后迁入户积极承担了作为东王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义务和摊派,参加该村义务劳动、植树、修梯田、集资修路,同时均提交了乡统酬、村提留等公共积累。几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后迁入户也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今,后迁入户在东王屯村生活已二十余年,自2005年后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后,村里也为后迁入户每人都缴纳了医疗保险。但,就是至今仍然没有土地可耕种,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任何答复。

  另外,自2001年起,东王屯村的土地陆续有近300亩被征用,一共获得一亿多元的补偿安置款。村委会已先后四次下发部分(大多数为村官自己所得)土地补偿款给本村村民,但后迁户每次都被排除在外,分文未得。村委会领导竟然还似乎很有理由的说是后迁入户没有承包田就不能获取土地补偿安置款。而事实上是由于东王屯村委会承诺第二次土地承包并未兑现而未分给后迁入户土地,况且东王屯村所有的村民均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2年5月21日,后迁入户作为原告将锦州市太和区钟屯乡东王屯村作为被告起诉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诉请要求被告补发原告土地补偿款每人26025元,立案庭收取材料说事后通知是否立案。2012年6月13日,古塔区立案庭庭长告知不予立案,也没有下达书面裁定。

  村委干部独断专横,且有个人洗钱之嫌

  记者还从东王屯村村民口中了解到,2010年一位姓禹的开发商来东王屯村征地500亩,并与村委会及部分村民代表谈好了以每亩26万元的价格购买。不料,开发商为了达到其压低征地款的目的,在开发商的别有用心安排下,邀请钟屯乡党委副书记杨占勇和东王屯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还有几个村民代表一行去外地旅游一趟,回来后他们竟然跟村民说征地款原来的价格偏贵了,现在应降为23万一亩才合理。就这样东王屯村村集体已到手的1500万元集体资产却被他们白白拱手让给了开发商。

  另悉,东王屯村领导无视国家法律与政府的规定,将本村所有农户的《农业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不发放给本村农民,而是放在村委会的抽屉里。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征得部分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不通过其他承包者本人就能够出卖本村的土地(按照政府的规定,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要逐户下发到每个村民和农户的手中,以达到维护村民土地利益不受侵犯的目的)。

  一直以来,东王屯村委会干部有很多次卖地都是在土地经营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就已经出售完了,这不能不令广大村民极为气愤。更令人吃惊的是,他们连村民代表都没通知就私自将20亩集体土地卖掉,卖得360万的土地款居然村财务帐上都没有体现,而是在2012年12月钟屯乡政府清查东王屯村帐目时查出有275万应给付村民的占地款,才于2013年初将此款下发到村民手中(外迁户照样未能享受这一待遇)。

  还有村民主动向记者反映,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东王屯村的集体土地被锦州石油六厂征用共计255亩,石油六厂给东王屯村补偿款4590万元,至今有1206万元村民不知去向;因为东王屯村接近锦州石油六厂,村民长时间遭受六厂排污物的侵害,为此石油六厂每年对东王屯村村民给予相应补偿,比如2012年10月份就给了170.5万元,但,东王屯村村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款项;几年前,锦州石油六厂因水源事宜占用我们村土地13亩,2009年给我们村补偿款168万元,该款也被非法占用。以上是主要的几个事实,关于我们村领导利用职权之便,严重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具体事实还有太多太多  ,给我们村的集体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和浪费,还有涉嫌个人洗钱的行为···

  一个原本富裕、文明、和谐的东王屯村,就是由于这几个专横跋扈、无视国法的村官执政,使得该村如今一步步走向衰退。数千万的集体财产现已所剩无几,官民矛盾加剧,村民邻里不和,管理一片混乱··

  媒体人员苦等36小时,不见相关领导踪影

  4月11日,中央电视台、华夏法治观察网、辽宁职工报北方周末、辽宁法制报及北京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来到锦州市委了解此事。市委宣传部领导及时联络锦州市古塔区委,区委宣传部热情的接待了各家媒体,并答应为我们联系与此事有关或主管的相关领导。但,结果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各家媒体记者在古塔区苦苦等了近36小时,却不见一个相关领导出面。最后古塔区宣传部给我们的回答是:“实在不巧,相关领导全部于两天前出远门了”。

  是“相关领导全部于两天前出远门了”还是相关领导不愿意见或不敢见我们了?这只有古塔区宣传部和区委相关主要领导自己心中清楚的了。但,您们可不得不承认这种逃避问题的态度可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的啊!想必您们也应该是知道的,不最后解决问题,东王屯村村民是不会答应的,我们当然也是不会答应的。

  在此,本网记者及同行的各位记者,真诚希望锦州市和古塔区委相关主管部门,早日出面关注一下这里的村民,同时希望东王屯村的干部尽早予以解决,给其一个较为满意的答复,让他们真正成为新农村里的新主人。如是相关领导继续一意孤行,我们将毫不留情的呼吁全社会予以关注。

  对照有关法律依据 ,相关部门应警醒、重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法院应予以受理和支持。

  依据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该案应予受理。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20日转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项第二条“后迁入”农户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政策里明确规定“后迁入农户户口迁入时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了公共积累,户口迁入后在本村长期居住,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簿上内部往来中有记载的,应当视为已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资格。”本案的所有原告都具备该条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故,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案是于法于理都不合的。

  村官腐败原因 :贪图私利 官商勾结 结党营私

  一个村民是否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以其户籍情况和以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生活情况来确定。然而,东王屯村有100多名外来户,自落户之日起依法成为东王屯村成员,积极参与本村的政治、经济等各项活动,就应享受与其他社员同等的待遇,其身份和权力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农民没有了土地就等于是生活失去了保障。外迁户最后的出路也就被堵死,这样一来让他们如何生存?同样的案件在省内、国内很多法院都给予依法开庭审理,为何古塔区法院就不予立案?

  究其原因是东王屯村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中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款,村官与腐败官员杨占勇(钟屯乡党委副书记)勾结,肆意贪污就有了保护伞。1990年迄今,历届村官被抓被关,无一例外!还有部分腐败官员结党营私,残酷打压上访群众。东王屯村村民上访至区、市、省直至北京,有的被拘留,有的被打住院,流血事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东王屯村有近300亩土地已被征用,补偿金额过亿,但就是村民得到的少,村官得到的多,外迁户分文未得。数千万的集体资产所剩无几,百姓生活民不聊生,村干部仍然独断专横···

  我们再次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尽快阻止东王屯村巨额土地补偿款将被腐败村官瓜分的违法行为。再者,这些所谓的外迁户仍没有分文土地和未得分文补偿款,如此极不公平的待遇势必会引起维权部分村民产生更多过激的维权行为,无疑也势必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学专家观点:停止侵权 及时赔偿 追究责任

  北京新元律师事务所法学专家王昱丰律师认为:对于村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虽然已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相关部门的批准,这一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但实质上,会议决定违背了公平平等原则,侵犯了原告的与其他社员平等享受补偿款的权利,违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律规定。村民小组的合法财产收益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在分配共同财产时应当由全体村民平等分配,故其会议决定于法律无据,当然也就无法律效益。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这个权利,东王屯村和钟屯乡政府难道有这个权利?

  其二,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之规定,新过门的媳妇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在东王屯村居住了二十多年的老住户却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岂不是怪事的了?公权私用真的猛于虎吗?真的没有人能打掉这猛虎的吗?

  东王屯村地方村官违反合同与承诺,致使外迁村民没地可耕。为什么不进行二轮土地调整?这些村民已是本村民,应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为什么至今无地可耕?村干部无视法律、法规有贪污受贿嫌疑,为什么无人追究?这些问题的背后谁敢说是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吗?

  最后,我们建议,东王屯村村委会领导应该立即停止对这些村民权利、名誉的侵害并返还这些村民应得的补偿;锦州市或古塔区领导和相关司法部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追究这些当事乡官、村官的法律责任。《华夏法治观察网》联合报道组将继续予以高度关注,并不断予以跟踪报道。

  附:案情回放:

  钟屯乡东王屯村19余户100余名村民,自1983年以来陆续迁入锦州市太和区(现行政区划划为古塔区)钟屯乡东王屯村,并将原籍所承包的土地交回原所在村。经公安机关批准、东王屯村村民大会同意,后迁入户依法取得了东王屯村的户籍,由村委会分别将后迁入户分配到该村的1、2、3、4、5组,同时经村委会全体村民同意,陆续为后迁入户批准了宅基地。1996年,时任东王屯村村主任张文生证实承诺下一轮土地调整时针对后迁入户的土地问题给予解决,由于村上地少人多,故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迁入户在该村长期居住,经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合格,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锦州市公安局向后迁入户颁发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居住期间后迁入户积极承担了作为东王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的各项义务,参加该村义务劳动、栽树、修梯田,同时均提交了1996至1999年共计四年的乡统酬、村提留等公共积累,几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后迁入户也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今,后迁入户在东王屯村生活已二十余年,自2005年后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后,村里也为后迁入户每人都缴纳了医疗保险,即证明村委会已默认后迁入户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001年起,东王屯村的土地陆续被征用,一共获得一亿多元的补偿安置款,村委会先后已下发四次土地补偿款,分别是:2001年,下发2020元,2009年下发10370元,2011年下发13000元和815元,2013年下发2100余元另自1996年至2013年每人每年下发失地补偿款310元,17年每人共计补偿5270元,下发到每人所有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3570余元。但后迁户每次都被排除在外,分文未得。村委会的理由是后迁入户没有承包田。而事实上是东王屯村第二次土改并未依承诺分给后迁入户土地,并且东王屯村所有的村民均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2年5月21日,后迁入户作为原告将锦州市太和区钟屯乡东王屯村作为被告起诉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诉请要求被告补发原告土地补偿款每人26025元,立案庭收取材料说事后通知是否立案。2012年6月13日,古塔区立案庭庭长告知不予立案,也不下达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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