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南都讯记者严铧东莞出租屋数量庞大,出租人随意收取水电费一直是承租人投诉的热点问题。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出租屋水电费收费行为,会议审议决定,东莞对出租屋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到户价格;规范出租屋总分表之间费用收费行为,采取价格管理措施和市...
南都讯 记者严铧 东莞出租屋数量庞大,出租人随意收取水电费一直是承租人投诉的热点问题。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出租屋水电费收费 行为,会议审议决定,东莞对出租屋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到户价格;规范出租屋总分表之间费用收费行为,采取价格管理措施和市场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 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
本实施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出租屋用电户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出租屋总分表用户享受同等用电权利,出租屋执行东莞住宅到户电价,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电价(即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分表实际用电量。
出租屋可向供电企业申请优惠政策,经认定后,分表电价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统一提高0 .037元/千瓦时。
出 租屋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或分摊等费用,应计入出租屋租金或单独收取,具体可采用据实分摊、定额收取、差率收取等方式。需要收取的,应按规定在出租 屋醒目位置公示、明码标价,在收费凭证上单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或明确,凡未约定的,一律不得收取,不得直接计入电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