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会错意!“农地入市”能改变的很少

来源:财经网
2013-12-15
提要: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句话出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讨论多年的土地...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句话出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讨论多年的土地流转问题像被上了发条,即将高速运转一样大快人心。

  土地制度改革的呼声很早就已经出现,而至今仍悬而未决,其中牵涉到农民利益、政府税收、企业开发、城镇化发展,以及国家经济等问题,几乎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三中全会《决定》看似打了一针“催产针”,但冷静下来发现,只是被表象文字冲击的高兴过了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指出三大误读,一是农村土地都可以入市;二是土地承包权可以抵押;三是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这样解读下来,把农民的发财梦、开发商的低价拿地梦、购房者的房价下滑梦一起浇醒。

  《决定》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正是“同权同价”四个大字让人开始想入非非,将土地入市锁定在这样一个画面,农村土地与 国有土地在同一市场上进行叫卖。而实际上,两者仅是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与“用途管制”,三个标签前提 下,人们对“同权同价”的过度解读未免显得“意淫”了。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而只有经营性用地才可以入市,什么是“经营性用地”?有人解释,有地方 曾经为经济发展,鼓励农民在自由耕地上建厂房和房屋出租,使耕地变成经营性建设用地。而政策规定可以入市的,正是这部分土地,政策实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决定》还提出,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农民卖房价值重在房屋宅基地,抛开宅基地,光看房屋价值,成本微薄,买房人一般也是醉翁 之意不在酒,在乎于“宅基地”。而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民买房只能卖宅基地上的建筑住房,而土地仍归农村集体所有。

  如此看,打算靠着卖地卖房一夜暴富的想法,实在有点天真了。

  还有人将政策加诸在撼动不了的高房价上,企图从加大供应还原房价的理解上下功夫,农村土地入市,将加大土地供应量,减少应僧少粥少造成的地王频出现象,进而调节城市房价,此说,可能也只是美好愿景。

  农村土地流转成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一直存在,只是以前通过“征地”,现在提出农地入市,或将减少征地范围,对于增加土地供给,可能只是杯水车 薪。整体来看,可能只是换一种温柔的方式,以前更蛮横,现在有规章可循,以前无视农民利益,现在多少分一杯羹,这无关乎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多与减少,因此, 就更谈不上靠增加供给来拉低房价。有数据显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数量大约仅有1000多亩,最多不超过3000亩,如此体量,入不入市都不会 “兴风作浪”。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今后的土地挂牌拍卖都附加上“保障房”条款,开发商拿到手的土地,本来就价格不菲,刨去保障房的低收益,商品房的成本将越来 越高,销售价格必然也水涨船高。当市场分成保障房市场与商品房市场时,如果低收入群体能享受到保障房,那自然,富人投资购买商品房,这样的市场无可非议, 也是政府最终目标。但如果,不是所有的低收入都能买到保障房,再回头看商品房,与现在的高房价或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了。

  所以,它,其实与房价无关。

  再看农村土地入市的另外两个前提,“符合规划”与“用途管制”,看似政策放宽,其实在这两个前提条件下可能只是换汤不换药。对于整体发展而言, 政府规划和用途管制必不可少,无论是城镇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必须在在统一规划下进行,才能保证国家的整体发展。然而,如果土地规定与制定没有达到公开、 透明、科学,仍可能导致利益寻租,出现不公,农民权益仍难得到保障。

  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在诸多诠释后如同“放空炮”,但至少也能解决部分农村经济发展问题,此前受限于资金困境难题或可通过 “土地经营权抵押”来解决;农民卖地收入经雁过拔毛后寥寥无几的状况,也可寄希望于《决定》所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说,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 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更待政策优劣,且听后市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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