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挺南宁发展 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龚文颖
2013-01-30
提要:  1月29日,自治区发改委和南宁市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南宁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2012年10月31日起正式实施,以发展开放型经济、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为主题,包含加快南宁市经济社会发...

  1月29日,自治区发改委和南宁市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南宁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2012年10月31日起正式实施,以发展开放型经济、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为主题,包含加快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重点领域。为了支持南宁市发展,自治区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赋予了南宁市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据介绍,自2012年起,自治区进一步加大对南宁市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的支持,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从8个领域赋予南宁市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是投资审批管理权限。如南宁市范围内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核准的,除国家明确规定应由自治区核准的项目、跨市的项目及自治区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外,一律下放南宁市核准。

  二是财政税收管理权限。如以2012年为基期年,在2012~2016年4年内,凡符合《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总部型企业,其总部机构新增税收中自治区分享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

  三是土地管理权限。如对符合申请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条件的项目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

  四是证照和资质管理权限。如:下放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检测机构、污水处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及发证权限;下放三级安全培训机构、C级电梯安装维修机构的资质认定及发证权限;下放机动车牌证制作权限、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权限。

  五是价格管理权限。在南宁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遇突发事件时,允许南宁市政府行使临时价格干预权;积极支持南宁市对城市供水、公共交通、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等公用、公益事业价格改革。

  六是人事、机构和编制管理权限。将自治区规定限额内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更名等审批权限分别下放给南宁市、县两级。

  七是开发区管理权限。如支持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赋予高新区、经开区等5个开发区以更大的审批管理权限。

  八是其他管理权限。积极支持以南宁市投资为主的高等级公路、运输枢纽站场、港口码头、机场等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将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3A级景区评定权下放南宁市;积极支持南宁市申请获得航空口岸入境落地签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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