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两千多年的“皇粮国税”寿终正寝,农民肩头的负担减轻了不少,大家喜笑颜开!但是随着着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产生了新的问题,滋生了新的矛盾,集中体现为:一方面政府低价征收集体土地进行招拍挂,一转手,赚的盆满钵满。另一方面,多数农民不仅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更严重的是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从而导致当地政府和农民的矛盾日益尖锐,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声音。就此情况,我报记者采访了国内著名拆迁律所——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贾启华,为读者解读“关于拆迁那些事”。
记者:今天非常荣幸能够采访到国内一流拆迁律师团的贾启华律师。在办理过数以千计的拆迁案件后,作为资深的拆迁律师,您如何看待失地农民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尖锐矛盾,您们认为是什么原因导致本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当地政府,在土地问题上却与人民背道而驰?
凯诺拆迁律师团贾启华:巴尔扎克曾经说过“一个能思考的人,才真是一个力量无边的人”。我们只有弄清楚了围绕农村土地征收所引发的大量问题,譬如暴力抗拆、自焚等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之后,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在办理众多拆迁案件,总结经验之后,我们认为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于“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 即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公有)而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
我们接触过的绝大多数拆迁户,他们问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基本上都是——“拆迁一平补偿多少”,这是个很实际的问题,直接反映拆迁户心中最关心的问题和迫切想要知道答案的心情。可是,对于我们拆迁律师来说,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不可能一口就给一个具体的补偿数额。相反,它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需要综合考虑。因为我国土地性质不同,譬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导致补偿标准及认定就不同。而其中,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就更复杂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由于对根本原因的不清楚,很多人而把土地征收问题简单化了。
记者:目前,我国有7亿多的农民,在国家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他们每一个人都可能面临失地问题,是否能为我们的读者,解读一下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吗?
凯诺拆迁律师团贾启华:当然非常乐意。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问题牵涉面广,事关国家发展,社会稳定,也印证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古语。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又是这些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人道主义层面都不能降低了失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更不能让失地农民居无定所。所以总的原则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类别可以分为:征收的耕地、征收的其他土地、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而这三类的补偿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这“不一样”,又引发了各种问题。
记者:失地农民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对土地补偿的具体认定标准不甚清楚。请您们详细谈谈到底怎么不一样?以便我们的读者可以更好的了解。
凯诺拆迁律师团贾启华:当然,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土地补偿标准认定不能“一刀切”,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三类中,最主要是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因为它是最主要的补偿部分,所以,它也是双方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矛盾集中地。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会详细为大家解读,做到有的放矢。征收耕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为了更方便读者了解,我们特别制作了图表,为大家详细解析。
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补偿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死板的。国务院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记者:非常详细的解读,真是一目了然。采访的最后,作为国内著名的专业拆迁律师团,能否为那些即将拆迁或是正在进行拆迁的读者提供一些法律指导?
凯诺拆迁律师团贾启华:我们在承办具体的拆迁案件中,出现过不止一例这样的情况:有的拆迁户直到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才知道给自己家补偿了多少,更有甚的是,有的拆迁户直到签完协议才知道补偿多少。鉴于此种情况并不是偶发的,我们建议:
作为拆迁户一方,“小心行得万年船”——在签署协议时,一定慎之又慎!
作为拆迁一方,要时时刻刻牢记奥维德说过的“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运用公权力的时候,更要守法,更要在程序上守法!
记者:谢谢,凯诺拆迁律师团的贾启华律师为我们读者详细解析农村土地征收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相信我们读者在阅读之后,一定会豁然开朗!
凯诺拆迁律师团贾启华:不客气,也谢谢贵报给我们为拆迁户解答法律问题的机会。作为国内资深拆迁律师团,我们希望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民众不要再发出杜甫式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无奈感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