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贵阳晚报
2013-10-03
提要:  第一章举报奖励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有效遏制城乡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

  第一章 举报奖励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有效遏制城乡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对本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向县级以上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或协助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有突出贡献或举报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四条 根据被举报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建筑面积及性质、情节和处罚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5000元/件。

  (一)举报在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奖励30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在待建用地、政府规划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

  (三)举报侵占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两侧、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城镇景观、影响居民生活、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四)举报相关组织和人员非法组织、策划、实施违法违章建设修建等违法行为,奖励3000元至5000元。

  以上举报奖励幅度按违法建设面积计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最低奖励金额支付,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最高奖励金额支付,面积在1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之间的,按建筑面积及性质、情节和处罚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举报奖励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领取奖金。

  受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领取奖金;通过电话举报的,经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可直接将奖金充值到举报手机电话上。

  第七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受奖等情况,违者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执法人员或其家属;

  (二)举报内容已被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已立案的;

  (三)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或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四)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受理和奖金兑现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

  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受理和奖金兑现,由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举报奖励受理

  第十三条 贵阳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举报电话及邮箱: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12319;云岩区6868110、1006126552@qq.com;南明区3799110、794441064@qq.com;花溪区3851725、 2715285820@qq.com;乌当区6846239、106258115@qq.com;白云区4610000、byqkwb@sina.cn;观山湖区4612348、2585161216@qq.com;清镇市2525921、qzghzfj@163.com;息烽县7725126、142444256@qq.com;开阳县7253206、2764496621@qq.com;修文县2370044、1242663815@qq.com ;高新区管委会4610000、byqkwb@sina.cn;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3833231。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要对举报人基本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全面收集举报材料。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立即指令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接受举报的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登记备案,并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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