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王英)古城内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沿河传统建筑风貌;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储不得扩建,并应当根据规划更新改造。从7月1日开始,我市将执行新的《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市政府2003年4月29日颁布的《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明确了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等区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苏州是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为了保护好这座古城,苏州先后出台了《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与现行文物保护大法相配套的、符合苏州实际的较为完善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是对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轨道交通沿线等区域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按照规定,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一城、二线、三片,其中一城是指古城———护城河以内,两线指山塘线、上塘线,三片指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苏州历史文化街区共有五个,分别是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阊门。风景名胜区主要指石湖、木渎、东山、西山、光福、同里、甪直、虞山八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虎丘、枫桥两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他生态敏感区主要指:西部山体、四角山水楔形绿地和城镇体系中的生态走廊等。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强制性内容共有十个方面:除了对临水建筑的高度以及对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定外,还要求古城内不得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同类管线合并入地; 新的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 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现有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控制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总量,不得扩大;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色彩应当以黑、白、灰为主,体现淡、素、雅的城市特色;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及形式。
该规定同时明确,古城内不得破坏水陆双棋盘格局,保持古城传统空间肌理,严格控制道路宽度。严禁破坏水系,河道宽度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束窄,不得填塞、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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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古城区街景控制的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使用性质,不得破墙开店,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二)沿街、沿河不得设置有碍景观、市容的锅炉房、烟囱、油烟道等附属设施和公交信号、有线电视、配电等各类控制箱。
(三)建筑物屋顶严禁设置广告、构筑物、各类字牌。
(四)广告不得破坏原建筑风貌,不得遮挡原建筑物的细部处理,广告、灯箱在建筑设计中必须统一考虑,严格按设计位置设置。
(五)沿街建筑设置空调,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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