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五月实施执行哪些法令条例

来源:新浪地产
2015-05-02
提要:??《贵州省专利条例》5月1日起执行??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贵州省专利条例》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几年来,贵州省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全省专利申请量从2003年的1245件增长到2014年的22471件,增长了17倍,专利授权量也增长了13倍。《贵州省专利条例》提出设立贵州省专利奖,对在专利...

??《贵州省专利条例》5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贵州省专利条例》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几年来,贵州省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全省专利申请量从2003年的1245件增长到2014年的22471件,增长了17倍,专利授权量也增长了13倍。《贵州省专利条例》提出设立贵州省专利奖,对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条例》,专利侵权纠纷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处理终结。假冒专利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法院立案登记制5月1日全面启动

??记者从贵州省高院获悉,全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据了解,省高院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全省各级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立案登记制,改变了过去实行的立案审查制规定,要求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将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这一做法,旨在解决因为立案周期过长、各地掌握的立案标准不一导致的群众“立案难”问题。同时,对不予以登记立案的范围也作出了界定。

??53项医疗服务最高限价公布 5月1日起试行

??记者从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为满足医疗机构开展优质服务和人民群众就医需要,针对各医疗机构申请急需开展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2012版)》中部分项目,将明确和规范其项目价格。据介绍,这5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省级、市级、县级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须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并于2015年5月1日起试行。

??据了解,该53项医疗服务项目涵盖:一般检查治疗14项,其中包括护理费用10项、注射费用3项、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1项;放射治疗1项;检验费用8项,其中包括临床检验检查4项、临床化学检查1项、临床免疫学检查2项、临床微生物学检查1项;临床各系统诊疗费用4项,其中包括内分泌系统1项、眼部2项、女性生殖系统及孕产(含新生儿诊疗)1项;手术治疗费用26项,其中包括神经系统手术10项、耳部手术1项、鼻口咽部手术5项、造血及淋巴系统手术1项、消化系统手术1项、女性生殖系统手术1项、产科手术与操作2项、肌肉骨骼系统手术2项、体被系统手术3项。

??据介绍,根据新近下发的相关《项目价格表》,每日一般传染病护理费用,最高限价省级、市级、县级收费分别为25元、10元、15元,肌肉骨骼系统手术费用最高限价省级、市级、县级收费分别为950元、850元、670元等等。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5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了解到,自5月1日起,贵州省将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目前贵州省黔东南、安顺交警支队均已按照要求完成系统建设,其他地区也将在近期内搭建完成,2012年启用的机动车远程查验系统将延用至4月30日。

??随着该事项的实施,5月1日后,省内除营运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外,其他类型机动车均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无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手续。

??早在去年,贵州省交警部门就针对省内非运营小型汽车推出一系列便民措施,从去年4月21日起,私家车异地年审无需委托手续,在未建设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两个市、州之间,省内小型汽车均可通过机动车远程查验系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手续。

??目前黔东南、安顺两地已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与其他市、州的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不同,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在黔东南、安顺的,如在其他市、州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还需在注册地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手续。

??不过省外车辆在贵州省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需在注册地车管所申请异地检验委托书。

??贵阳住房公积金政策5月1日起进行调整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使用,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需求,按照《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5月1日起,贵阳市对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据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同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追加首付。

??对已在贵阳市行政区区域内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办理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家庭,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调整为:职工可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 职工(夫妻)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夫妻)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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