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户状告业委会和物管败诉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2014-01-08
提要:  刘女士等3人是荔湾区某大厦三楼的回迁户,可该大厦五楼(含五楼)以下只能走楼梯,六楼以上商品房住户则能坐电梯,于是将楼里的业委会和物管告上法庭,但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  业委会:高层是商品房业主不同意  据了解,刘女士3人原本是逢源北街...

  刘女士等3人是荔湾区某大厦三楼的回迁户,可该大厦五楼(含五楼)以下只能走楼梯,六楼以上商品房住户则能坐电梯,于是将楼里的业委会和物管告上法庭,但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

  业委会:高层是商品房业主不同意

  据了解,刘女士3人原本是逢源北街某大厦原址的产权人,拆迁后,3人于2005年回迁,分得大厦三楼的3间房屋。但该大厦五楼(含五楼)以下只能走楼梯。刘女士等人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将业委会和物管告上法庭。

  业委会答辩称,业委会在2006年初成立后,与物业管理公司对电梯进行了管理和维护,如果五楼以下(含五楼)有老人生病需要使用电梯,业委会也会设法用电梯把老人接送到首层,并不存在侵害了三人的权益。

  业委会征询了其他业主的意见,六楼以上住户80%都反对五楼以下住户使用电梯,因为六楼以上的住户是商品房的住户,购房时向发展商以一万多元的价格购买的,业委会无法单方面开通电梯。

  物管则回应称,只是维持原状。物管曾把三人要求开通电梯的意见向业委会反映,并没有侵害三人的权利。

 法院:原告未证明业委会和物管侵权

  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刘女士3人是大厦的业权人,但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院认为,本案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涉案大楼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由于刘女士在庭审中未能提供涉案大楼业主大会决定的证据,且没有开通五楼以下(含五楼)电梯是大楼交付使用至今的状况,刘女士3人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3人的诉讼请求。

新浪地产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