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断水断电断路逼迁可追究刑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周昌和
2013-04-25
提要:  在征求意见结束一年多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终于尘埃落定。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全文刊发,并介绍该《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长许勤签发,5月1日起施行。相对初稿,定稿有多处调整,其中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

  在征求意见结束一年多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终于尘埃落定。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全文刊发,并介绍该《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长许勤签发,5月1日起施行。相对初稿,定稿有多处调整,其中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于2011年初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出台此《办法》可称为地方细则。《办法》强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办法》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辖区政府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辖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及限期自行搬迁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进行张贴。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迁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水电、交通、通讯、消防、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

  要点解读

  1

  “土地整备需要”条款被移除

  此前《办法》草案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整备的需要”纳入公共利益范畴,引起争议。此次试行《办法》将“土地整备需要”条款移除。有6种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

  删除“征收令一出,房屋充公”

  《办法》草案曾规定“房屋征收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征收房屋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归国家所有”,在试行《办法》被删除,只是规定: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所有权人总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本办法规定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

  产权调换计房屋套内面积

  《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确定。对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辖区政府应当提供相应住宅进行调换,按规定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以市场评估价差额结算差价。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补交规定差价后转为商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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