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完定金卖家不办手续房没买成竟多得八万五

来源:城市快报
2013-08-05
提要:  本报讯(记者高立红摄影尹敬静)一桩二手房交易,买家和卖家都是“80后”年轻人。合同签订后,买家交了两万元定金、房产中介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等一应费用后,卖家却迟迟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眼看买卖黄了,买家如何要回自己的损失并主张相关合法权益? &e...

  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 摄影 尹敬静)一桩二手房交易,买家和卖家都是“80后”年轻人。合同签订后,买家交了两万元定金、房产中介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等一应费用后,卖家却迟迟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眼看买卖黄了,买家如何要回自己的损失并主张相关合法权益?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人们的习惯思维,买家可以主张定金双倍返还以及其他费用的损失,也就是说要回本来交的两万元和其他费用,再多得两万元。一般人的思维仅此而已,律师却认为不然。买主为此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长于民事案件的安刚律师看了他们手里的一系列材料后,帮他们支招:“你们的合同里还约定了违约金,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这样可以多得房款的百分之十。”

  诉争房市值85万元,百分之十就是85000元。在律师的支持下,买家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小两口返还定金两万元并赔偿85000元违约金,同时支付房产中介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等一应费用损失。法庭上,被告小两口称卖房期间正在闹离婚,一方卖房另一方不同意,而且称自己并没有见到定金。但此意见因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并给付原告一并12万余元。至此,律师成功地为原告多争取出85000元利益,原告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

  如遇违约情形

  注意保留证据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本案系一宗较为典型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的出售方系夫妻关系,签约时原告和被告夫妻都在场,不存在夫或妻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形。房屋交易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是有效的。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方以夫妻发生矛盾为由,长时间拒绝履行。无论是房屋中介还是原告,均多次催告二被告继续履行,但是其仍然拒绝。根据《合同法》规定,二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起诉时,如果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诉讼请求为6万余元;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诉讼请求为12万余元。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只能选择其一。我们认为,原告应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首先,合同中约定了一方根本违约时,对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房屋价款的10%,数额高于双倍定金。其次,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购买其他同等条件房屋的成本加大,双倍定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在此,安刚律师提醒读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尽量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如果对方有违约情形,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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