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
付蔚冈专栏
近日,温州发布《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等12类农村产权置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这是继成都、重庆、武汉等地农地产权交易试点以来的又一项重要改革。
对于温州的这个试点,公众大都持赞扬态度,尤其是办法中将“农村房屋所有权”列入了交易范围,而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热点,认为这是农地财产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公众的这个解读,温州相关机构却有不同意见,比如温州市委农办作出权威解读,强调“农村房屋所有权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交易”。
尽管如此,农村房屋所有权的交易还是引发了各种激烈的讨论。赞成者认为房屋资源的合理流动,能够降低城市房价;而反对者则认为,目前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交易,而农村房屋所有权跨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交易实际上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尽管法律上对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官方表述来看,所谓的“小产权房”一直在打击之列,因此今天温州的这个改革是不是意味着地方政府对此的默许?
不过在我看来,最为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农村房屋所有权”能不能交易,而是它们能够怎么交易。众所周知,商品房买卖中,除了极少数人是全款交易,绝大多数都需要借助于银行按揭这个金融手段。如果温州的这些农村产权交易不能够借助金融手段,那么这个改革可能很难真正进行。
温州房价之高众所周知,也正是如此,温州的所谓“农村房屋”也水涨船高。据很多温州当地人士介绍,很多村镇街道边的农房,带有店面的动辄叫价几百万;尽管那些非商业的纯住宅有便宜的,但是总价也都接近百万。这么高的资产价格意味着,如果没有银行按揭等金融手段,很难盘活这些资产,而农民也无法从中受益。
事实上,农民拥有的资产无法借助金融手段进行交易,一直是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短板。涉农资产之所以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意识形态的自我设限是一个重要原因:很多人认为农民的资产一旦可以使用现代金融手段——— 比如说抵押,经营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尤其是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且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前提下更是如此。也正是这个原因,尽管近年来金融部门鉴于农村融资需求旺盛和农民有效担保物不足的矛盾,部署开展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全国范围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一直没有放开。
德索托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描述了这样一个现象,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有一个所谓的“沉睡的资本”问题,意即很多资产具有很高的财富价值,但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却无法转化为资本。他曾对海地进行过调查,发现有68%的城市居民和97%的农村居民都是居住在没有所有权证明的住宅里。尽管这些单个住宅并不值钱,但是总量巨大:在海地,城市和农村里所有权不明的房产价值为52亿美元左右,这个价值超过了海地所有合法经营公司资产的4倍,比政府拥有的所有资产价值大9倍,比到1995年为止海地历史上所有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大158倍。
而这个现象并不只是在海地存在,几乎存在于所有发展中国家。也正是如此,他呼吁要解决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贫困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唤醒这些“沉睡的资本”,而金融手段就不可或缺。事实上,中国农村之所以贫困,相当程度上也是因为金融手段缺乏。
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是,农村人在宅基地建房时,往往只能够通过自己的积累和亲朋好友之间的资金周转,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这就减缓了财富积累的过程。同时,辛辛苦苦建起来的住宅,却只能够用于居住而无法将其通过抵押等方式获得创业和农业生产所需要资金。换句话说,很多城市近郊的农民,尽管守着金山银山,但由于缺乏金融手段的支持,只能望洋兴叹。
不过今年以来这个现象有改变的迹象。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明确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并要求包括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等在内的多家部门和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奇怪的是,《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谈及金融如何支持农村产权问题。之所以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可能是国家部委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在当下的央地关系中地方政府并没有相关职权,但是温州作为国务院设定的金融改革试验区,回避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实在让人遗憾。在我看来,如果没有金融支持,温州的这些农村产权交易问题最终也只是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即。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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