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房地产公司税收评定中发现,该公司自己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部分自用,建造成地下车库,自己经营收取停车费。该商业地产项目2012年9月开业,但至2013年3月,该单位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房地产公司补交房产税合计115.12万元,加收滞纳金4....
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房地产公司税收评定中发现,该公司自己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部分自用,建造成地下车库,自己经营收取停车费。该商业地产 项目2012年9月开业,但至2013年3月,该单位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房地产公司补交房产税合计115.12万元,加收滞纳金 4.01万元。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 89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 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单位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之次月起 计征房产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地产项目转为自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 苟红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