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现将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与2001年国务院公布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的区别汇总如下:  一是《征收条例》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现将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与2001年国务院公布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的区别汇总如下:
一是《征收条例》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强调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是《征收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即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用于指导整个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是新增内容,原拆迁条例对此未作规定;
三是《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
四是《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