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军人才领租房补贴须无自有住房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小玲
2013-09-24
提要:  领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材料由原来的9项减为5项,精简率为44%;取消对高级人才首次缴纳社保的时间限制;增加领军人才申领租房补贴须没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昨起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

  领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材料由原来的9项减为5项,精简率为44%;取消对高级人才首次缴纳社保的时间限制;增加领军人才申领租房补贴须没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昨起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市住建局在总结人才安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起草该《办法》)。

  本次修改优化申请程序、条件及申请材料。《办法》将领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材料由原来的9项减为5项,精简率为44%。取消签订领军人才购房补贴合同、租房补贴合同的环节。《办法》规定,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的领军人才,在本市仅有一套本《办法》出台之后购买的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含续发)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住房、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领军人才,可以按相关程序申请领取(含续发)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

  《办法》将人才公租房与社会公租房制度进一步衔接。一是规定公租房可采取个人轮候、定向配租的方式出租;二是调整人才公租房在年龄、租期方面的限制。人才符合年龄条件的,租金按同地段公租房下调20%收取。人才超龄的或需要续租的,或领取过租房补贴的,租金按同地段公租房收取。《办法》还进一步规范重点单位及用人单位的责任。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再行处罚。在人才或单位应当缴交或退回的款项全额缴交(退回)前,暂停单位所有人才安居工作。

  补贴发放人数所需补贴总额应当在财政预算之内。如果合格人数所需补贴总额超出财政预算的,按申请人的年龄排序轮候。征求意见时间至10月20日截止,征求意见单位为深圳市法制办。

  修订亮点

  ●调整部分高中初级人才申请人才安居的材料。特别是取消对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要求。调整后,个人申请材料,由原来的7项减为4项,精简率为43%,并将高中初级人才申领补贴的核查时间,从40个工作日缩减为25个工作日。

  ●调整租房补贴的发放周期。由于补贴的申请及续发均需要全面核查人才是否符合条件,在人才安居信息系统与相关数据没有完成对接之前,无法按月发放。为此,须对补贴发放周期进行调整,一是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周期调整为年度发放;二是将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发放周期调整为半年度。

  ●明确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须在人才证书有效期内提出住房补贴、租住免租金公租房的申请。申请赠与住房、续租和续发住房补贴的,则不受人才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增加领军人才领取租房补贴以及租住免租金住房的条件,须没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并取消对高级人才首次缴纳社保的时间限制。

  ●适度调整高中初级人才的年龄条件。正高级职称由未满46周岁调整为50周岁,副高级职称由未满41周岁调整为45周岁,博士由未满36周岁调整为38周岁,硕士由未满31周岁调整为33周岁,学士由未满26周岁调整为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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