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在操作保证金账户上存在重大失误,中国银行仲恺开发区支行被告上法庭,并被索赔490万元及相应利息。昨日上午,该案在惠城区法院仲恺法庭开庭。原告是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是中国银行仲恺开发区支行。原告律师认为,中行仲恺支行在转账业务办理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但中行仲恺支行否认。
??2014年10月10日,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公司业务及国内结算业务部中级经理苏某联系振基公司负责人称:“尚联达公司及负责人杨波是中国银行的优质客户,在中国银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续贷了一笔款,需要980万元用来开具承兑汇票和周转。你可借出980万元,到时候对方开出980万元承兑汇票,所以不用担心还不了钱。”
??振基公司考虑一周表示借980万元风险太大,不敢做。但苏某又力劝,虽然借980万元风险是比较大,但借490万元做保证金,然后可开具980万元承兑汇票(即振基公司借出490万,存入尚联达公司保证金账户后,尚联达公司据此申请银行开具一张98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后,可归还振基公司490万元),这个保证金账户由银行把关。
??振基公司表示,了解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原路退回”后,他们认为资金不会有安全问题,出于对银行业安全监管的信任,决定借490万元给尚联达公司作保证金,用于开具承兑汇票。2014年10月24日上午,振基公司和尚联达公司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90万元(开具980万元承兑汇票需50%的保证金4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6日(三天内开出承兑汇票即偿还490万保证金金额)。当日中午12时许,振基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向尚联达公司在中行仲恺支行开立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内部账户汇款490万元。下午15时许,杨波以“往来款”名义申请划转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仲恺支行即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汇到尚联达公司在该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随后,该款项立即又被转到第三账户(用途是还款)。庭审显示,在同一时间,还有另一间公司的490万元的借款汇入尚联达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后,即被转移到基本账户,然后也被转到第三人账户(用途是还款),导致这两笔款项都无法追回。振基公司随后发现杨波用假公章签署了借款合同,立即报警。目前,杨波已被警方抓捕,罪名是涉嫌诈骗。
??本案中振基公司没有透露收取了多少利息,但据在惠州从事多年民间借贷业务的田先生说,此借款资金俗话称作“过桥”,利息收取以天计,最低千分之一,最高千分三之。
??[双方观点]
??原告
??仲恺支行存在重大过错
??原告律师认为,杨波应该属于预谋作案。调查得知,杨波在向振基公司及另外一间公司借款前,先后两次从在中行仲恺支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打款到保证金账户,但每次只有100元,然后又去申请,将100元转回基本户,并办理成功,“第三次,当先后两笔借款资金汇入保证金账户后,杨波再次去申请转回,竟然顺利成功了。”
??该律师认为,杨波诈骗是一方面,但中行仲恺支行在转账业务办理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才导致490万元款项损失,对本金及其利息应承担全部偿付责任,“如果按保证金账户操作规程处理,则不会出现借款无法追回的结果。”
??此外,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尚联达的保证金账户是内部账户,不是结算账户,不得操作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尚联达公司无法从该内部账户进行自主存取款。但是,经杨波申请,资金却从保证金账户转入非原缴存账户,是违法的结算业务行为。
??振基公司的律师指出,尚联达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接收来自振基公司和某公司共计近千万巨款,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风险控制的规定,仲恺支行应严格审核、监管、记录和报告。但相反,仲恺支行仅要求尚联达公司人员在转款申请书上特别加写“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是明知违反操作规范情况下试图逃避责任的行为。”
??被告
??不应该赔偿任何损失
??仲恺支行不承认有错误,称整个事情与银行无关,490万元是两间公司借款,(振基公司)汇入尚联达公司账户,就属于尚联达公司所有。其如何支配该笔款项,他人无权干涉。款项汇入后,尚联达公司至今没有申请开具承兑汇票,所以,该笔款项不具有承兑汇票保证金性质,只是普通存款,可以提前支取。
??此外,因为保证金账户不是结算账户,不能办理结算功能,所以不能向其他人的账户划款,“原路退回”的唯一去向,只能是尚联达公司的基本账户。据此,银行依据申请,将款项退回尚联达公司基本账户没有错,不应该赔偿任何损失。
??昨日庭审中,法官也是直皱眉头,就案情反复询问双方。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即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