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发表意见等于业主同意?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5-05-06
提要:南都讯记者韩晶元近日,东区远洋物业公司一则意见征询告示引起了部分业主的不满。告示称,业主看到告示后,需自己发微信或短信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手机号表达对征询内容同意或不同意,而不发表意见的业主将被视为“同意”。有业主质疑:“未表达意见的业主为何强行‘被同意’而不是弃权?这不是强盗逻辑吗?”对此,远洋物业...

  南都讯 记者韩晶元 近日,东区远洋物业公司一则意见征询告示引起了部分业主的不满。告示称,业主看到告示后,需自己发微信或短信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手机号表达对征询内容同意或不同意,而不发表意见的业主将被视为“同意”。有业主质疑:“未表达意见的业主为何强行‘被同意’而不是弃权?这不是强盗逻辑吗?”对此,远洋物业公司法律顾问张先生也表示,这句话的表达是有不妥。如有购房问题,请拨打中山房价热线:400-606-6969

  物业告示:不发表意见视为同意整改

  近日,远洋城领域市民李小姐看到楼下物业公示栏中有一张远洋物业发布的《关于领域商铺增设社区活动场地及车辆停放管理的意见征询》,整改内容包括对领域商铺外区域设置铁管布局、实行人车分流、设立社区活动场所等。落款时间为4月30日。

  引起李女士注意的是该征询书中对业主意见的收集和统计方式,记者在李女士提供的照片上看到,该征询书中称:“住户服务中心对以上整改内容进行意见征询,请领域内各业主看到此征询后,通过微信或短信方式发送‘房号 意见(同意或不同意)’至领域区馨专员服务手机,截止日期为5月9日,征询结束后,如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不同意整改的,住户中心将不进行整改;如超过一半以上同意整改的,住户服务中心将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发表意见的业主将视为同意整改。”

  业主:连弃权的选项都没有

  李女士认为,不论征询具体内容为何,在有同意与不同意两种选项的前提下,物业公司把不发表意见的业主直接划到“同意”选项,连弃权的选项都没有,就是强盗逻辑。“如果开了先例,以后物业服务需要征询业主意见时也这样一不小心就‘被同意’,想想还是很可怕的。”

  南都记者向远洋物业咨询此事,后者介绍该物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张先生出面回应。张先生称,自己之前没有看过这个征询的全文,他认为“不发表意见的业主将视为同意整改”这句话的表达是有不妥,但当记者问到是否该收回该征询、重新制定方案后发布时,张先生表示“会与远洋物业方面沟通”、“暂时不发表意见”。

  [律师观点]

  默认不等于同意

  “这样的告示肯定是错误的,默认不等于同意。”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胡文坚表示,物业公司征求业主意见应有同意、不同意、弃权三个选项。“就像选举一样,如果来的人不够一定比例的话,应该是表态流产,而不是默认为没来的人都同意了。”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也认为,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默认同意,否则这样的告示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收集业主意见不能预设为默许,必须要有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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