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被吃差价,可要求返还付款时拿收据,要有中介公司印章
邹朝贵,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南都:侵吞客户诚意金、阴阳合同、吃差价、虚构房源,房产中介房源信息被业务员盗取兜售,房产中介行业存在的这些乱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了哪条法律,责任方是谁?
邹朝贵:房产中介行业的这些乱象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这些行业乱象普遍存在且顽疾难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法制建设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其二是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机构及人员良莠不齐,有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上行业存在无序竞争的现象,在利益面前就会铤而走险;其三是行业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
南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两年后,上述现象依然层出不穷,维权存在哪些瓶颈?
邹朝贵:《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房产经纪活动,预防行业乱象,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出台后一些行业乱象有所收敛,但《办法》首先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效力偏低,其次《办法》主要出于加强行政监管考虑,明确了主管部门对中介行业乱象的监管及处罚,但作为行业乱象最终的受害者,广大消费者并未从《办法》中找到太多救济途径。纠正行业乱象仍有待解决深层次的问题,要从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方面入手。
南都:如果中介人员收了保证金,但该人员离职后公司不承认,顾客如何要回保证金?
邹朝贵:从法律上来说,无论收取保证金的业务员是否将款交回公司,中介公司都应承担返还的责任。当然,顾客在交款时,应尽量要求开具盖有中介公司印章的收据。
南都:中介赚取交易差价是否合法,购房者怎么维权?
邹朝贵: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经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如果房产中介以卖房人名义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则它与委托人间形成的是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此时房产中介所签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受。房产中介作为代理人无权将买房人交付的部分房款占为己有。委托人一旦发现房产中介借从事行纪、代理事务之机,赚取差价,可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房产中介返还差价。
南都:你对消费者购买二手房有何法律上的提醒和建议?
邹朝贵: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的,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查看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对于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合同,还应仔细审查相关内容,拒绝霸王条款。特别强调的是,交易款项应直接支付给卖房方,不要通过中介机构中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