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参加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部分代表也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夏公喜将总结归纳的6点修改意见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1、有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代表资格终止后应当及时移交相关材料,与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复。法制委员会认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职务终止后及时移交资料做了统一要求,且更具体,因此建议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内容。
??2、有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应当区分情形,有些行为只有在未予改正的情况下,才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3、有代表提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价的救济渠道不合理,也不具备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认为,业主对收费标准和调价程序有异议的,应当遵循不同的投诉处理程序,因此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认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违反前款程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
??4、有代表提出,当前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工作,条例应体现职责权力对等,在信用管理中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抓手。法制委员会据此意见,建议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5、有代表提出,条例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维护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责任,但实践中存在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阻挠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现象,条例应当对相对人配合执法提出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第六十四条新增一款“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小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6、有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文字表述不准确,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相应调整,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住宅加装电梯的备案”。记者 仲永 陈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