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持业主卡骗过保安进入小区,溜门撬锁盗走住户钱财。近日,樟木头镇一小区两住户以物管未尽安全保障责任为由,状告物业公司。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小区保安在未验证外来人员所持业主卡真伪的情况下就放行,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责任,判令物业承担三成责任,赔偿两住户共计6万余元。
业主张某和蔡某都住在樟木头镇某小区。去年4月14日下午,张某与蔡某两户家庭均被入室盗窃,其中张某被盗财物损失94600元,蔡某被盗财物损失115000元。
经 报警处理后,张某和蔡某认为,每月交纳的物业管理费达到3元/平方米,但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却存在诸多问题:未对外来人员询问去向、来访事由,也没有 进行登记;楼房大堂大门没有保持关闭,没有启用门禁系统;大堂设置了安管岗位,但却一直无人值班,小区监控中心也无人看守值班等;没有尽到保障住户人身、 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对住户被盗损失承担责任。张某与蔡某将物业公司告到市第三人民法院。
后张某、蔡某被盗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告破。
经调查发现,去年4月14日15时许,两名小偷持卡开车进入小区,小区保安人员有上前进行询问,但看到两名小偷持有的卡片,仅凭外观判断为业主卡,未做任何检验和登记就予以放行。两名小偷顺利得手后,逃离小区。
判决依据
物业未尽责,应赔偿
物业公司表示,小偷在进入小区门口时,保安人员有盘查行为,但因为小偷出示了业主卡,保安才未对其身份进行进一步的身份核实和登记,是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的一般经营规则。两住户所称的其他管理问题并不存在。盗窃案件发生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完全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对两住户被盗事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进行任何赔偿。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偷在进入小区时,虽有向保安人员出示了卡片,该卡片外观上也与业主卡相像,但物业公司的保安并没有拿卡查看,辨别该业主卡的真伪。与之同时,保安完全有能力通过门禁等电子系统鉴别罪犯所出示业主卡的真伪。
因此,保安人员在未验证外来人员所持业主卡真伪的情况下就放行,是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案件已告破,住户还可向罪犯索赔,物业公司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等具体情形,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综合判定物业公司承担三成责任,分别赔偿张某、蔡某28380元、3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