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重申“明码标价”,治得了谁?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田禾
2013-11-15
提要:  田禾  近日,佛山市物价局和住建局共同草拟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二手房也不例外;开发商未获取预售许可前进行销售,或采用认购会员(VIP)、落筹等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均属于违规,主管...

  田禾

  近日,佛山市物价局和住建局共同草拟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二手房也不例外;开发商未获取预售许可前进行销售,或采用认购会员(VIP)、落筹等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均属于违规,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

  事实上,这并非佛山首次出现房屋预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早在2011年,佛山就有过相应规定,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只是再念了一次“紧箍咒”而已。在笔者看来,这是政府的再一次“表态”,对于房地产市场并不会有很大的直接影响。

  明码标价有别于“明码实价”,虽然一房一价,但依然有调整的区间。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的规定中,在申报价格后开发商只能有10%的上下浮动区间。而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规定销售价格高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或销售价格低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10%时,就需要重新申报。这意味着,如果新的征求意见稿通过,那么以后开发商的售价只能比申报时的价格低,不能更高。

  但这不表明房价能就此下降。在2011版本的规定出台后,就有不少开发商说,这个规定作用不大,对于目前的房价来说,10%的可浮动区间并不是一个小数字,对房价的实际影响并不大。此外,开发商完全可以因为这个规定,而将价格拉到比预期价格更高的位置,再进行打折——此前就有不少楼盘狠钻空子,对在售的商品房打出9.1折左右的折扣,让不少购房者以为自己赚大发了,实际上只是“误入圈套”。

  而在新的规定下,实际售价不能比申报价格高,这就会更加促进开发商把房价定高。毕竟,想卖低点还有10%的下调区间,但价格定低了想再卖高价,就得重新申报,应该就不那么容易了。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开发商在拿到预售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这也并不是一个新规定。不过,在目前的佛山房地产市场上,诚意金、客户VIP卡、定制金、认筹金等等一系列托词后面,实则都是在收取定金。为什么收取定金屡禁不止?因为这对开发商来说,认筹可让其清楚了解到有多少真正的意向客户,而意向客户的多少也决定了其楼盘的定价、推货的数量,让开发商可以打“有准备的仗”;对于购房者来说,开发商在收取定金时,往往会给予一些承诺,即交诚意金可享额外优惠等“糖衣炮弹”,且不想买房订金也能很快退还,对于他们来说也并无任何损失。

  笔者认为,如果明码标价永远只是“标价”而非“实价”,对于楼价就无法发挥其直接作用,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会拉高房价。收取定金亦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如果住建和物价部门“只堵不疏”,并未有一些更合理、合法、合规的方式出现,那么定金还是会继续存在,只是可能会越来越隐蔽、越来越花样百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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