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村民权利遭侵害 维权立案有何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3-04-10
提要:凭借私刻的村委公章和伪造文件,在2009年山西煤矿改制时期,吕梁市离石区杨家掌煤矿的承包人刘冬玲,把本该属于杨家掌全村人价值上千万的煤矿,就这样直接转手倒卖给了其它企业。2012年3月13日杨家掌村委依据离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吕梁市中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刘冬玲、刘鹏要求返还财产。

  

  图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外景

  凭借私刻的村委公章和伪造文件,在2009年山西煤矿改制时期,吕梁市离石区杨家掌煤矿的承包人刘冬玲,把本该属于杨家掌全村人价值上千万的煤矿,就这样直接转手倒卖给了其它企业。

  在倒卖煤矿事件败露后,村民们先后向政府以及法院反映情况。杨家掌村民委员会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刘冬玲等人要求返还财产。但事情蹊跷的是,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却借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拖至今日仍而未决。

  村民私刻公章卖矿遭起诉

  吕梁市离石区杨家掌煤矿(曾用名:离石市杨家掌煤矿)于1993年创办,1998年由被告刘冬玲承包经营,2007年2月份,刘冬玲利用其作为煤矿法定代表人的机会,通过私刻杨家掌村委公章,伪造村委文件“关于吕梁市离石区杨家掌煤矿改革方案的批复意见”,“净资产协议书”等文件,骗取了政府的改制批准证明,把集体资产变成了个人资产。2009年根据吕梁市政府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通知,刘冬玲以其已经变为私有公司的杨家掌煤矿卖给了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骗取转让费共计6000万元。

  从2009年煤矿兼并以来,杨家掌村民才发现村里的煤矿,已经由刘冬玲卖给了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就马上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答复。2010年1月,当地公安部门出具了改制文件使用的公章系伪造的证明,村民才得知事情的真相。

  2010年5月13日,杨家掌297户村民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刘东(微博)玲和杨家掌村委。2011年10月26日离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内容是:刘冬玲与村委会签署的转让协议无效,刘冬玲非法转让所得的具体金额,需要案外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诉讼确认,另行诉讼处理。

  2012年3月13日杨家掌村委依据离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吕梁市中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刘冬玲、刘鹏要求返还财产。

  吕梁市中院借故不立案不裁定

  本应证据确凿,逐渐进入正常司法程序的案件,却在起诉材料到达吕梁市中院立案庭后,又掀起了涟漪,至今长达一年时间仍未得到任何赔偿和结果。

  首先是吕梁中院立案庭庭长尹玉平为推脱立案责任,以该案是山西省煤矿改制为由,向离石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由政府出面解决。6月8日,吕梁市离石区党委政府邀请律师参与集体讨论,得出此案是个人欺骗行为导致的司法案件,不是政府改制的过错,应当由司法部门依法办理的政府结论。

  尹玉平在得到政府的回复后,仍然没有立案,随即又对群众代表说此案需要请示政法委。据了解,时至今日吕梁市政法委也没有接到上述请示材料。

  “我们不不立案,也下裁定。你们可以找政府或政法委解决。”对于村民们要求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受理范围,请给一个不予立案的裁定,尹玉平如是表示。

  吕梁市中院立案庭为何百般阻挠正常的立案程序?据当地村民透露,尹玉平与被告刘冬玲是老乡关系,而吕梁市人大主任,也正是刘冬玲的亲戚。

  吕梁市中院采访遭拒

  3月25日,记者到吕梁市中院进行采访,在该院见到了该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李瑞青,并向李主任出示了记者证。李主任了解情况后,以记者没有携带新闻单位介绍信为由拒绝了采访。

  随后记者持介绍信再次来到吕梁市中院。李主任见到记者的再次到来,看完介绍信随即打了两个电话称:“立案庭尹玉平庭长去武汉出差了,需几天才会来。有什么事等他回来再了解,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下月初你们可以电话向我了解情况。”无奈记者只好离开。

  4月9日记者多次拨打李主任留的电话(15835810138),电话通着但一直无人接听。

  专家点评

  法律界人士刘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院副教授)表示: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立案困难,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公民的诉权是法律赋予的,不管诉讼理由正确与否,法院都应该接受并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坚持诉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起诉。

  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作为司法部门,这样的做法会降低法院的权威,造成民众对法律程序的困惑。这些违背法律的做法固然有系统内部的通知或权大于法的内幕操作等原因,但最根本的是我国还缺乏对直接破坏法律尊严者的处罚。严格地讲,部分法官的不作为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由相关的部门依法监督并处理。否则地话,这样明显的违背程序的行为就不能得到遏制。

  国家领导人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吕梁市中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为何置法律与不顾是知法犯法、故意抗法还是另有隐情,记者将继续关注!!!(记者 李志富 刘峰)

来源:人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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