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口人员都应登记户口 且福利保障一个都不能少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01-15
提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意见》要求,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有关部门要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为1000余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禁设前置条件

  问:《意见》对彻底解决“黑户”问题明确了哪些过硬措施?

  答:《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无户口人员都应登记户口

  问:怎样解决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

  答: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落户后均可参加相应的社保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应该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人社部门将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养老保险方面,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八类无户人员入户办法

  “超生”、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

  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可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者

  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落户。

  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公证书、收养人户口簿申请落户。

  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重新出现者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者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的

  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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