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宗地编号: | 2013-06 | 宗地面积: | 43876.83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闽清县梅溪镇梅埔村 | ||||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大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2.5 | 建筑密度(%): | 小于或等于28 | ||||
| 绿化率(%): | 大于或等于35 | 建筑限高(米): | 小于或等于75 | 土地用途: | 住宅用地 | ||||
| 投资强度: | 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1200万元 | ||||||
| 现状土地条件:建筑物拆除后的净地 | |||||||||
| 起始价: | 5560万元 | 加价幅度: | 10万元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13年05月20日08时00分 | 挂牌截止时间: | 2013年05月31日15时00分 | ||||||
| 备注: | 可配建商业面积小等于1000平方米,商业用途使用年限为40年 |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在本县辖区内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及曾有放弃竞得标的造成违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竞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3年05月15日 至 2013年05月29日 到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地产中心 获取 挂牌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3年05月15日 至 2013年05月29日 到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地产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05月29日16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3年05月29日17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六楼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2013-06 号地块:2013年05月20日08时00分 至 2013年05月31日15时00分 ;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竞得人须无条件同意东侧相邻的梅埔限价保障房污水管道设施接入该地块污水管网中,并预留接入口位置。
(三)竞得人在本地块内需无偿为县政府配建独立建设的公租房75套,每套面积为65㎡,配建廉租房30套,每套面积为50㎡,上述保障房均为电梯房。
(四)技术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建筑设计及景观设计要求、其它规定等应严格按县住建局《关于原省公路二公司闽清大桥北侧地块出让的规划意见函》(梅建[2013]136号)、《关于原省公路二公司闽清大桥北侧地块出让的规划意见补充函》(梅建[2013]187号)文件执行。
(五)竞得人应当在竞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分期缴纳期限:第一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第二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180日内缴清剩余的出让价款。
(六)竞得人竞得土地后,须在闽清县境内依法成立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出让人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资料备案。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七)竞得人应当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