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布城中村改造意见 村民可享多重优惠

来源:太原新闻网
2013-03-10
提要:  村民安置房不开工建设,发展经济用房不得开工建设;村民安置房不竣工分配,发展经济用房不得对外销售。3月8日,太原市公布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就城中村改造出台多项优惠政策。  太原市政府要求,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按规定纳入城镇居...

  村民安置房不开工建设,发展经济用房不得开工建设;村民安置房不竣工分配,发展经济用房不得对外销售。3月8日,太原市公布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就城中村改造出台多项优惠政策。

  太原市政府要求,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疗和城镇居民养老等保险体系。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在收费减免方面,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中小学建设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于发展经济的项目,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余6项费用免收。

  为加快城中村改造相关手续的办理速度,太原市政府要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房管、财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扁平化作业,优化审批流程,并联审批,即报即办,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时,对于取得开工建设计划的村民安置房项目,市供电、供水等单位应及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确保工程按时开工。

  太原市政府要求,城中村改造五年完成。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凡违反规划建设和设计水平低的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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