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这次人家顶真,叶某夫妇为他办了过户登记。
??无奈,俞某只好告上法院,要求叶某夫妇返还购房款60.3万元,并赔偿损失25万元。没想到,叶某夫妇还了房款,损失费却只肯付1万元,之后就不肯再出。今年初,俞某只好再次将叶某夫妇告到法院。
??临海人冯某的购房故事很是曲折。他在1995年买下了临海老城区的一套房子,当时以为签了合同就行,不知道还要过户。多年之后,冯某知道买房子要过户,却再也找不到卖家了。
??后来,他才知道当年的卖家卖了房子后,就搬到合肥去了,如今已经身故,他的妻儿住在合肥。冯某又想尽办法和对方联系,对方嫌路远不肯来,冯某只得打了一场官司,法院判决卖家的妻儿要帮助过户,这才解决了问题。
??法官认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判断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也就是确定房子归谁,只有过户之后,才发生效力。“买了房子,就要立即催对方过户,这样才能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购买房屋,下单须谨慎
??2009年5月,诸暨人何某经中介撮合,和楼某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于该房屋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条件成熟后,委托中介机构代办房产过户手续。之后,何某先后分4次打入房款。但楼某死活不肯过户。何某发现,他买的这套房子当时已被法院查封。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东明知房屋已被国家机关查封,合同可认定为无效。
??当前,不少房产转让合同往往是房产中介公司的格式合同。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樊德珠认为,政府应该加强对房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引导和监管。“例如,在合同设置中,要提醒房产买卖双方注意过户。”
??临海人叶某今年66岁,14年前买了套集资房,价格只要11万元。2014年,他去房管处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规定,这套房子光过户的费用,加起来就要13万元,比房价还高。这比房价还高的过户费,究竟谁出?闹到法院后,法官也很挠头。
??樊德珠认为,在购房前,购房者一定要弄清楚房子的性质,有无产权,是否办理过抵押等。如果房子不能直接过户,下单前还是要三思。因为在过户完成前,即便是委托公证部门对房屋进行公证,房屋产权仍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