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一万元卖房给儿子 六旬老太状告继子讨房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13-02-28
提要:  “半路夫妻”20余载,老伴临终前将房子卖给儿子,六旬老太状告继子讨房子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刘婷婷  本报讯张老太怎么也没想到,再婚老伴儿竟瞒着自己将房子卖给继子。“50多平米的房子才卖1万块钱,这里...

  “半路夫妻”20余载,老伴临终前将房子卖给儿子,六旬老太状告继子讨房子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婷婷

  本报讯 张老太怎么也没想到,再婚老伴儿竟瞒着自己将房子卖给继子。“50多平米的房子才卖1万块钱,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为讨说法,张老太将继子诉至中原区法院。2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某与李大爷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疑惑

  老伴1万元把房卖给亲儿子

  张老太今年68岁,24年前,她与李大爷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在李大爷家生活。

  2012年5月19日,76岁的李大爷去世。

  李大爷生前有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是与老伴婚后买的。房子在李大爷名下。老伴儿去世后,张老太到房管局询问房子相关情况,却被告知房子已经过户了。

  原来,在李大爷去世的前2个月,他就和大儿子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一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过户给了李某。

  “50多平方米的房子才卖1万块钱,怎么可能!”张老太认为,李大爷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于是,她将继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伴儿与继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子是我父亲临终之前卖给我的,房子在他名下,他有权按照自己意愿处理。”李某称,1999年12月,父亲从单位购买一套福利房,购买时的价格为 10146.1元。2012年2月23日,自己买下父亲的房子,成交价为10000元。因此,李某认为自己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判决

  一方擅自卖共同财产,合同无效

  张老太说,她和李大爷虽是“半路夫妻”,但也有20多年的感情,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怎么能够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出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与李大爷1989年5月30日结婚,1999年12月,李大爷购买本案房屋,该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李大爷未经共有人张老太同意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该行为属无效。

  主审本案的李忠贤法官说,在日益攀升的房价面前,20多年的亲情竟然变得如此脆弱,法官也想借此案告诫广大群众在对房产等家庭财产进行处分时,一定要商量商量,不要因为财产伤了感情。    线索提供 王欣 牧童

  看新闻学法律

  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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