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房而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蔡胜龙
2013-03-27
提要:  从2010年开始,国家接连推出以家庭为单位的购房限制政策,比如提高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限制已拥有二套房的家庭的购房资格,特别是最近“国五条”对二手房买卖将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催生了为规避限购政策而离婚购房的热潮。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的胡周...

  从2010年开始,国家接连推出以家庭为单位的购房限制政策,比如提高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限制已拥有二套房的家庭的购房资格,特别是最近“国五条”对二手房买卖将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催生了为规避限购政策而离婚购房的热潮。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的胡周雄律师认为,正所谓财迷心窍,为购房而离婚者极易因一时冲动而忽略其中的法律风险。

  胡周雄称,首先假离婚一样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后一方反悔,不按之前双方的约定进行复婚登记,原本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不可以要求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当然也无法强行要求复婚登记。

  其次,假离婚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时,须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由于目的是为重新购房而假离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理往往简易操作,将共有财产划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此状况下若未能依约复婚,净身出户一方即使手握双方假离婚假分割的证据,仍将难以推翻财产全部归属一方所有的“不合理协议”。因为,约定财产归属一方所有的离婚协议经婚姻部门登记备案后,其证据效力高于双方之间的私自约定。

  因此,为购房而假离婚,不但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也隐含人财两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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