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左右逢源实则陷阱重重 阴阳合同签不得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费国海
2013-07-10
提要:  高价合同可以让买房者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低价合同又可以帮卖房者少支付点税费。阴阳合同几乎是对买卖双方都有益无害的大美事。然而,无数的纠纷和欺骗也就产生于这种并不被法律承认的合同形式中。而受害者,大多是买方。  260万变300万购房者被阴阳合同&ldquo...

  高价合同可以让买房者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低价合同又可以帮卖房者少支付点税费。阴阳合同几乎是对买卖双方都有益无害的大美事。然而,无数的纠纷和欺骗也就产生于这种并不被法律承认的合同形式中。而受害者,大多是买方。

  260万变300万 购房者被阴阳合同“阴”了

  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2012年3月14日买方刘小姐与卖方李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300万元购买李先生深圳(楼盘)市宝安区某房屋,合同约定交易税费全部由刘小姐承担。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另外一份隐藏协议,预定双方这次买卖的过户价格为260万元,以此见面各种税费。

  此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以房地产证登记价过户,如任何一方要求以实际成交价过户,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过户税费,否则视为违约,应支付守约方10%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刘小姐如约支付了购房定金,监管了首期款。但是适逢深圳房价高歌猛进的时期,卖方李先生很快反悔了。虽然不久前还与刘小姐签订了两份合同逃税,李先生很快变得十分“遵纪守法”。在监管首期款后,李先生突然以阴阳合同过户违法为由撤销了给其赎楼的担保公司公证委托书。

  同事,李先生还向买家李小姐提送了一份书面函件。其表示“……本人经咨询国土局和税务局工作人员得知,……此种操作手法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现本人书面再次告知你方,按原房产登记价填写房产转让总价(少填交易金额)来减少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负担是非法的,此合同是无效的,我方不会履行此违法合同。”

  李先生在函件中表示:“我方只能按实际交易价格来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经预测,合法正常交易比虚填房产交易价将增加近二十万元税费负担。我方要求房产转让款为实收,如你方同意承担合法正常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全部税费负担,请你方于三日内书面告知我方,我方定将配合转让此房产给你。如你方不同意承担合法正常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全部税费或拒不书面答复我方,我方将解除与你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请你及时取走所交定金。”

  说好的260万,转眼就变成300万,刘小姐只好放弃购买。

  看似左右逢源 其实是违法行为

  所谓的阴阳合同,又叫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

  白合同只用来登记,真实的成交价是黑合同,两份合同的价格不同,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是同一天,也可能相隔数天,但大致时间一致。

  由于银行贷款是按照房价的成数来放贷的,所以如果房价越高的话,即使成数不变,下家的首付就会越少。

  举例说明:合同的成交价为100万元,银行贷款最多7成,也就是说下家最多能贷70万元,相应的下家首付要30万元。如果下家拿不出30万元首付,就会动贷款的脑筋,比如将合同价写成120万元,按贷款7成的话,可从银行贷款84万元,那么首付就只要16万元就可以了。这时,下家就会要求上家签订黑白合同,120万元的合同拿去登记和贷款,而100万元的合同则由双方留存,这样,下家减轻了首付压力,只会多付一点契税,而上家仍然会如期拿到100万元的房款。

  而很多为投资而买房的人,在2005年5月之后都遭遇到一个门槛,也就是营业税的问题。按规定,出售购买不足二年的房屋,要交纳成交价的5.5%作为营业税,这大大地增加了上家的成本。因此,如果上家想在二年内出售房屋的话,就可能会动减少成交价的脑筋,比如将原来100万元的成交价写成80万元,用80万元的合同去办理过户手续,达到少交营业税的目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阴阳合同的出现和大受欢迎,也是十分必然的事情了。然而,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规避法律或银行的规定,其实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肯定的。

 如何避免陷入阴阳合同陷阱

  有律师表示,尽管签订阴阳合同未必会带来特别严重的法律后果,但交易双方还是尽量不要签订这样的合同,因为这还会增加交易风险。虽然有人是为规避法律主动签订,但有人也是因为另一方提出要求而被动签订,而且目前完全杜绝黑白合同的现象又很难做到。

  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签订阴阳合同,都要注意防范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指当产生争议时,双方对合同价格各执一词,纷纷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价格。

  目前各地法院处理阴阳合同的判例都不一样。上海(楼盘)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颁布过与此有关的规定。其在《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中称,在因“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

  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然而,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比如,当下家为多贷款而将合同价写高时,下家担心上家将来持白合同要求下家多付房款,这时下家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说服法官阳合同上的价格是虚假的价格。这时,下家至少要让法官相信:

  一、阳合同签订的时间在阴合同之前,因此应按阴合同的价格履行。

  二、如果阳合同签订的时间在阴合同之后或同时签订,那么阳合同是为多贷款而签订的虚假合同,不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因此应按阴合同的价格履行。

  这样的规定看似简单清晰,但是放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许多举证困难。因此各地对于阴阳合同的判例都存在争议,甚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买卖双方利益受损的情况都有发生。

  有地产律师笑称,避免陷入阴阳合同争议困境的最好办法,是不要以身涉嫌签订这种违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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