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接到台城东区某楼盘四期业主来电,称开发商出售楼盘地下人防工程的车位。业主质疑此举是否合法合规,而且,这些车位没有产权,买了以后是否有保障?
记者就此向台山市人防办了解情况,获悉3年前东区另外一家楼盘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并表示此次反映的问题和当时的情况相同。人防办还给出了相关书面答复。书面答复显示,在人防工程产权及使用权问题上,目前产权归属仍不明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认为开发商拥有对其投资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管理权,但不具有所有权。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普遍由开发商通过租赁形式进行。至今为止,我省尚未明确人防工程最高租用期限,《合同法》有关物业出租期限的条文明确规定,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该书面答复中还提到了此前东区楼盘做法存在的风险:业主一次性将20年的车位租金交给开发商,地下车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物管负责。物管有管理期限,也随时被解聘,如果物管不干,新物管接手后,与开发商交接地下车库不顺,或出现资金上的纠葛,或遇到拆迁等,业主要承担各种风险和损失,因此,建议由开发商与业主自行协商租赁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