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潘晓琴 陆艳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八年的酝酿,在千呼万唤中出台并于今年3月正式施行。不动产登记关系着千千万万百姓房产、土地等价值意义重大的不动产安全问题。
??《条例》有哪些亮点?《条例》施行后对企业和个人有什么影响?我市如何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值此第25个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围绕这些问题,笔者专访了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明德。
??不动产登记为了谁?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明德道出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
??据张明德介绍,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又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矛盾和纠纷。
??“实施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又可以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张明德进一步解释说。
??当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企业和群众来说,也会带来不少便利。张明德举了个例子,比如,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的证件;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2个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繁多,不仅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不便,还增加了成本。“统一登记之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了负担。”
??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对此,张明德表示,《条例》将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而不是对产权关系进行调整。”《条例》中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登记信息如何共享?
??《条例》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区市)、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也是《条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这一制度设计,既方便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便于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张明德说。
??根据《条例》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整合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建立关联关系,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后,各地应根据当地信息化工作基础,及早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进行融合、对接,形成统一发证的业务操作系统软件;支持与本级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业务协同,提供本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并按照信息平台统一技术要求,预留接口,做好准备,一旦成熟,及时接入信息平台,并将本地区日常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信息平台。
??我市如何推进不动产登记?
??2014年12月19日,浙江省政府召开第38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编办关于我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有关情况的汇报。一是调整整合相关部门的登记职责。二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2015年3月,设立了国土厅不动产登记局和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今年 4月3日上午,桐乡市十五届政府召开第40次常务会议,专门学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我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出了要求。目前,国土部门正从整合机构、整合职能、整合人员、整合系统着手拟定方案,按要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超链接:如何登记不动产?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实地查勘,最后完成登记。而申请人申请要根据不同情形,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要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程序?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条例第16条第1款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